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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银行违反征信管理规定遭罚52万元

央行官网今日披露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晋市银罚字〔2020〕第2号)显示,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反征信管理规定。

2020年8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晋城市中心支行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反《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未取得信息主体书面同意查询信用报告,违反《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未按规定向人民银行备案用户变更情况,根据《征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之规定,共计对单位处以罚款52万元,对1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罚款3万元,对1名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2万元。

晋城银行的前身是晋城市城市信用社,中国银监会2005年批准筹建晋城市商业银行,2005年12月31日核准开业。2011年4月8日经山西银监局批准更名为晋城银行。

天眼查显示,山西省裕丰实业公司和晋城市兰煜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并列晋城银行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均为10.98%。山西省裕丰实业公司的经营状态为吊销,未注销,由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100%持股。晋城市兰煜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由山西太行无烟煤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合股基金会持股49.51%。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收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按照规定提供的信贷信息。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信息主体和取得信息主体本人书面同意的信息使用者提供查询服务。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