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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发集团过会:今年IP0过关第214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十八届发行审核委员会2020年第138次发审委会议于2020年9月17日召开,审议结果显示,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发集团”)首发获通过。这是今年过会的第214家企业(未含科创板)。

截至目前,今年科创板已过会123家企业。加上科创板,截至目前,今年一共过会337家企业。

友发集团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兴证券”),保荐代表人为丁淑洪、胡孔威。这是东兴证券今年保荐成功的第7单IPO项目。3月19日,东兴证券保荐的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过会;6月4日,东兴证券保荐的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过会;7月15日,东兴证券保荐的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过会;7月17日,东兴证券保荐的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过会;8月13日,东兴证券保荐的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过会;9月9日,东兴证券保荐的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过会。

友发集团是国内最大的焊接钢管研发、生产、销售企业,2006年至2018年公司连续13年产销量排名全国第一。公司主营产品包括焊接圆管、镀锌圆管、方矩焊管、方矩镀锌管、钢塑复合管和螺旋焊管等,广泛使用于供水、排水、供气、供热、消防工程、钢结构、建筑工程、装备制造等领域。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友发集团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李茂津、徐广友、尹九祥、徐广利、陈克春、陈广岭、刘振东、朱美华8人。本次发行前,上述8人分别持有公司21.69%、7.58%、7.29%、5.27%、4.62%、4.45%、4.19%和3.61%股权,合计持有公司58.70%的股权。上述8人均为友发集团创始成员及发起人股东,均长期在友发集团担任重要的管理职务,合计持股比例始终处于控股地位,并在友发集团历次重大经营决策过程中有效协调并形成一致意见。为保证友发集团的持续高效运营和长期稳定发展,并强化对公司的控制关系,上述8位自然人股东于2018年7月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一致行动期限至友发集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后满60个月时终止。

友发集团拟登陆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1.42亿股,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10%。不涉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情况。友发集团拟募集资金13亿元,全部用于陕西友发钢管有限公司年产300万吨钢管建设项目。

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

1、发行人报告期综合毛利率远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请发行人代表:(1)说明发行人采用低毛利率、高周转、经销为主的经营策略的原因及商业合理性;(2)说明“材料成本+加工费用+合理利润"的定价模式是否属于行业惯例,对于不同产品、客户合理利润的确定依据和方法;(3)结合发行人产品定价模式,说明报告期单位售价、单位成本的变动幅度与主要原材料带钢变动幅度是否基本一致;针对原材料波动进行调价的具体过程及客户确认情况,客户同意接受调价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可持续;(4)结合发行人的产品结构、销售策略等,说明主营业务毛利率持续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平均水平的原因,毛利率是否存在持续下滑的风险,发行人拟采取的应对措施。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采购占比较大。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发行人未直接向钢厂采购,通过与天津物产设立物产友发采购带钢的商业合理性;(2)物产友发资金优势具体体现、资金占用成本对采购价格的影响;(3)物产友发向天津物产下属公司物产基建金属公司采购较大金额的带钢而不向终端供应商采购的合理性,二者采购价格的比较和差异分析;(4)物产友发对发行人的定价原则是否经合营双方确认,采购终端钢厂优惠全部给与发行人的依据及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惯例;(5)收购前后物产友发对发行人定价原则是否发生变化,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或利益输送的情形;(6)报告期收购前后物产友发收取终端钢厂优惠的具体政策及标准有无重大变化,报告期各年度优惠发生金额与发行人采购量或采购金额是否匹配,是否存在临时提高优惠以调节报告期采购成本的情形,是否利用发行人采购进行融资;(7)友联盛业短期内能提供较高采购供应量的原因及合理性,采购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存在潜在利益输送与分担成本费用情形。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发行人票据行为是否具有真实贸易背景,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内控是否健全有效,是否存在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潜在关联方变相贴现占用或资金异常销售回流的情况;(2)发行人是否存在与商业银行签署票据池、“产业链”业务等供应链金融服务合作协议的情形。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报告期内,发行人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否会影响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相关整改情况及内控有效性,上述安全事故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事项,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2)发行人在员工劳动保护方面所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是否存在侵害员工合法权益的情形;(3)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政策的有关规定,是否存在环保违法违规行为,环保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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