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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迅股份过会:今年IPO过关第212家

证监会第十八届发行审核委员会2020年第138次发审委会议于昨日召开,审核结果显示,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声迅股份”)首发获通过。这是今年过会的第212家企业(未含科创板)。

截至目前,今年科创板已过会123家企业。加上科创板,这是今年过会的第335家企业。

声迅股份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为西部证券,保荐代表人为翟晓东、李超。这是西部证券今年保荐成功的第3单IPO项目。此前,8月18日,西部证券保荐的江西日月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过会;9月3日,西部证券保荐的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过会。

声迅股份是一家以智能技术和物联网平台为核心的安防整体解决方案和运营服务提供商,主要为金融、轨道交通、城市公共安全的行业用户提供智能化、信息化、行业化的安防整体解决方案和安防运营服务。

江苏天福投资有限公司直接持有公司2959万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48.21%,为声迅股份的控股股东。谭政和聂蓉夫妇为声迅股份的实际控制人。谭政直接持有公司1173.54万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19.12%,聂蓉直接持有公司380.16万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6.19%,且谭政通过天福投资间接控制公司48.21%的股份,故谭政、聂蓉二人合计控制公司73.52%的股份。

声迅股份拟在深交所中小板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2046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不低于25%,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8184万股。声迅股份拟募集资金5.20亿元,2.84亿元用于“运营服务中心及营销网络建设项目”,1.66亿元用于“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7000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

1、发行人定位于安防整体解决方案和运营服务提供商。请发行人代表:(1)结合主要项目中硬件、软件、服务的金额及占比,发行人自产产品的金额及占比,以及相关软件和视频监控设备、安防设备主要来自外采等情况,说明发行人的系统集成功能和整体解决方案如何体现,发行人以智能技术和物联网平台为核心或引领的安防整体解决方案和运营服务提供商的定位是否真实、准确,是否误导投资者;(2)说明业务获取是否符合业主方或总包方及其主管部门的规定,是否存在应招标未招标情形,商业谈判获取的项目是否符合规定;(3)结合发行人供应商具备向终端客户提供产品的能力,说明安检系统毛利率的合理性和可持续性,发行人与相关供应商同时参与项目竞标的原因和合理性;(4)说明发行人来自北京地铁相关项目的产品服务价格、毛利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类似产品服务价格、毛利率的差异情况及其原因,来自北京地铁的业务及其毛利率是否具有可持续性;与北京地铁相关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是否对北京地铁相关业务构成重大依赖,相关风险揭示是否充分。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关于句容市宝华镇相关投资事项,请发行人代表:(1)说明发行人与相关政府方及下属公司就安防科技园项目签署相关协议和备忘录的具体情况,相关协议和备忘录披露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否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相关协议、备忘录或重要条款和约定;(2)结合相关协议约定,说明发行人、宝华镇镇政府、句容市宝玉兰置业有限公司等相关方在代建过程中对代建建筑物的权利义务关系;结合代建建筑物的定制情况、实际控制情况等,说明代建建筑物是否属于由发行人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是否应该纳入发行人资产负债表核算;(3)说明发行人与宝华镇政府在相关协议或备忘录中约定达成回购协议的前提条件;结合相关协议和备忘录的约定条件及其实现情况,说明“发行人有权利不签署回购协议及支付房屋代建款”的依据是否充分;(4)发行人与宝华镇政府协商后续解决方案的进展情况,相关风险提示是否充分。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发行人销售合同包括设备、系统、服务,报告期内执行的项目分为总包方验收、业主方竣工验收、业主方设备验收三类。请发行人代表:(1)说明报告期内按三类标准确认收入的金额及其占比情况;结合主要合同约定的具体条款,说明与具体收入确认时点的一致性及其合规性;(2)说明发货验收时间与业主工程竣工移交时间的间隔情况,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一致;结合相关合同条款及其执行情况以及发货、安装、验收周期,说明是否存在通过调整验收时点进行收入跨期调节的情形或风险,相关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3)说明发行人作为子系统集成商,其提供的设备及集成系统能否单独运行,收入确认时点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