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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通湖北一投顾违法遭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于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87号)显示,经查明,当事人刘彬为证券从业人员,2018年5月1日至9月17日任职于上海证券通投资资讯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担任证券投资顾问。

刘彬于2010年7月19日至9月6日期间持有一般证券从业资格;2014年1月20日至2016年12月27日期间持有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2018年4月8日至10月16日持有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

2018年5月1日至9月17日,刘彬通过实际控制并使用其弟“刘某”证券账户,使用个人电脑下单,先后交易中海达、中科创达、西部矿业等股票,累计买入237笔,卖出165笔,买入成交总金额454.65万元,卖出成交总金额461.85万元,扣除交易税费,累计盈利1.93万元。

证监会认为,刘彬作为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业人员,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和《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没收刘彬违法所得1.93万元,并处以3万元罚款。

经记者查询发现,上海证券通投资资讯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成立于2015年5月6日,负责人为彭磊。上海证券通投资资讯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5月3日,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班涛诶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李恺为实控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61%。

《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第二十四条规定: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代理投资人从事证券、期货买卖;

(二)向投资人承诺证券、期货投资收益;

(三)与投资人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

(四)为自己买卖股票及具有股票性质、功能的证券以及期货;

(五)利用咨询服务与他人合谋操纵市场或者进行内幕交易;

(六)法律、法规、规章所禁止的其他证券、期货欺诈行为。

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