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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招商银行盐城3宗违法遭罚85万

昨日,银保监会网站公布的盐城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盐银保监罚决字〔2020〕42号)显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600036.SH)盐城分行存在以下3宗违法违规事实:向“四证”不全的房地产项目发放贷款,个人经营性贷款资金流入楼市,授信资金用途管理不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银保监会盐城监管分局对该分行处以罚款人民币85万罚款。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盐银保监罚决字〔2020〕43号)显示,程雪峰对招商银行盐城分行向“四证”不全的房地产项目发放贷款,授信资金用途管理不到位负直接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银保监会盐城监管分局对程雪峰处以警告,罚款人民币5万元。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盐银保监罚决字〔2020〕44号)显示,朱雪峰对招商银行盐城分行个人经营性贷款资金流入楼市负直接经办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银保监会盐城监管分局对朱雪峰处以警告。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3月31日,注册资本252.20亿元。该行于2002年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截至2020年9月30日,该行大股东为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8.04%。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