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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鼓励通过新增用地专门建设租赁住房等方式增加供应

住建部:鼓励通过新增用地专门建设租赁住房等方式增加供应

9月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下文中简称《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据观点地产新媒体了解,《条例》中再次明确指出,出租人应当为承租人提供必要的居住空间。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条例》中提到,在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除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情形外,出租人或者承租人不得单方面解除住房租赁合同,不得单方面提高或者降低租金。

《条例》规定,承租人不得损坏、擅自拆除消防设施或者改动房屋承重结构。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拆改室内设施或者改动房屋其他结构。

对于经纪机构,《条例》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包括发布虚假房源信息;隐瞒影响住房租赁的重要信息;违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为依法不得出租的住房提供经纪服务;强制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等服务并额外收取费用;未经当事人同意,以当事人名义签订住房租赁合同;赚取租金差价;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客户信息,以及其他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与此同时,国家鼓励通过新增用地专门建设租赁住房,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租赁住房,利用整幢既有房屋用于出租,将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等非住宅改建为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应。

此外,《条例》中提到,国家支持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创新针对住房租赁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支持住房租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专门用于发展住房租赁业务。

北京住建委: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可获补助

9月7日,据北京市住建委发布消息称,日前,经北京市政府批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北京市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据此,将为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安排专项资金,资金主要用于多渠道筹集租赁住房房源,支持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改建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加强和完善住房租赁信息、数据和管理等。

据观点地产新媒体了解,为多渠道筹集租赁房源,《办法》规定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可获得资金补助,标准为成套住房4.5万元/套,非成套住房3万元/间,集体宿舍5万元/间(使用面积20平方米以上,居住人数4至8人)。

同时,改建租赁住房也可获得专项资金的补助,标准为使用面积15平方米以下的1万元/间、使用面积15平方米及以上的2万元/间。

《办法》也规定,为确保租赁价格的稳定,获得补助的项目均需承诺首期租金不得高于或变相高于周边同类房屋的均价,3年内租金等费用的涨幅符合相关限制条件,3年后租金涨幅不得超过周边同类房屋租金的平均涨幅。

天津公开征求公有住房产权续购和新购房出售意见

据天津住建网披露,9月4日,天津市住建委发布关于了公开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重新印发公有住房续购全部产权和单位新购建住房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征求意见时间自2020年9月7日至2020年9月15日止。

就天津公有住房续购全部产权,已按照房改政策购买了部分产权住房的职工(住户)可以向原售房单位提出续购全部产权申请。

一是,先按市(区)政府届时公布的成本价格、调剂系数、折扣政策、计价公式计算购买该处住房全部产权的应交房款总额,再将已购住房产权份额计算出的房款进行折扣后,即为应该补交的差额房款。按已购产权份额折扣的房款小于当时购买部分产权的实际交款额的,可按当时实际交款额折扣;应补款出现负数时,负数部分不再退款。

二是,抵押贷款和分期付款买房的职工(住户)应当还清贷款和所欠房款后,方可续购全部产权。

三是,职工(住户)续购住房全部产权后,职工(住户)还要交纳续购房款1%、售房单位提取续购房款24.4%的住房维修资金,存入原公房售后维修基金账户,剩余资金按照本市届时公布的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分配比例执行。

就单位新购、建住房出售管理,则按照不同时间节点进行分类管理。

一是,1999年6月30日前单位已开工建设或已购买尚未向职工分配的住房,应按住房出售时本市公有住房出售政策向职工出售。单位持不动产权证和《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天津市商品买卖合同》,到房屋坐落区住建委申请办理《单位新购建住房出售批准书》。住房出售程序按《关于公有住房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5〕2号)执行。

二是,1999年6月30日后单位新购、建的住房,应按不低于购房价格或建房成本向职工出售。其中,购房人应按购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住房维修资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住房维修资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售房单位应将售房收入和住房维修资金归集到天津银行公房出售收入集中账户,由天津银行为售房单位分别设立“住房基金”和“公房售后维修基金”专户,并开具“出售公有住房专用发票”。

此外,2015年至今,天津全市办理公有住房部分产权住户续购全部产权业务400余件;办理单位新构建住房出售60余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