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商南农商行两宗违法遭罚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西银)罚字〔2020〕第15号显示,陕西商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商南农商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未向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资料、超过期限向人民银行报送账户撤销资料;2.延解、占压税款;未按规定设置“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上述违法事实违反支付结算和国库管理规定。
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对陕西商南农商行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6.8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资料显示,陕西商南农商行成立于2014年7月30日,注册资本8000万元,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分别为:张中广、何广平、陕西省商南县东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商洛市朝阳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商南县瑞生实业有限公司、商洛市柏伦工贸有限公司。
相关法规: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欺骗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二)开立或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未按本办法规定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予以登记、签章或通知相关开户银行。 (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结算。 (四)为储蓄账户办理转账结算。 (五)违反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或办理现金存入。 (六)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 银行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代理支库在业务检查中,发现辖区内乡(镇)国库和国库经收处有占压、挪用税款等违规、违法问题,应及时向上一级人民银行报告,上一级人民银行核实后,视情节轻重,按有关法规、制度的规定,对有关商业银行、信用社进行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上一级人民银行下达。有关违规行为的处罚标准如下: (一)商业银行、信用社占压、挪用所收纳税款的,按《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予以处罚。 (二)国库经收处不按规定设置“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核算其经收税款的,视情节轻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国库经收处将经收税款转入“待结算财政款项”以外其他科目或账户的,视同挪用预算收入处理。并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国库经收处拒收纳税人缴纳的现金税款或纳税人存款账户余额充足而拒绝划转税款的,视情节轻重,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乡(镇)国库和国库经收处压票不按规定入账的,按《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六)对上述违法、违规业务的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金融机构不得占压财政存款或者资金。 金融机构占压财政存款或者资金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