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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慧股份财报信披违规收警示函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近日公布的关于对江苏民慧供应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民慧股份”,873082)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显示,

经查明,民慧股份有以下违规事实:

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审议并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对2018年度财务报告中涉及的采购成本确认滞后等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做出说明,追溯调整影响2018年度净利润-977.48万元,调整前为1002.76万元,调整后为25.27万元,调整比例为-97.48%;调整影响2018年末净资产-2319.48万元,调整前为6664.45万元,调整后为4344.97万元,调整比例为-34.80%。

民慧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1.5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四条的规定,构成了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张志民、徐健未能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违反了《业务规则》第1.4条、1.5条的规定,对上述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6.1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全国股转公司决定对民慧股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对张志民、徐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民慧股份及张志民、徐健应当按照《业务规则》、《信息披露规则》等业务规则相关规定,规范公司治理,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业务,保证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特此告诫民慧股份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全国股转公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对于上述惩戒,全国股转公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民慧股份成立于2009年2月6日,注册资本3600万元。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为张志民。截至2020年6月30日,张志民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64.32%。公司于2018年11月23日在新三板挂牌,股票代码873082,主办券商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后于2020年3月2日变更为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规定:主办券商应督导挂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以及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2020年5月29日,民慧股份披露《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显示,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并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有关规定,采用追溯重述法对公司2018年度的财务报表的相关项目及披露进项相关会计差错更正。其中,追溯调整影响2018年度净利润-977.48万元,调整前为1002.76万元,调整后为25.27万元,调整比例为-97.48%;调整影响2018年末净资产-2319.48万元,调整前为6664.45万元,调整后为4344.97万元,调整比例为-34.80%。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四条: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根据本规则和全国股转系统其他业务规则的规定,对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1.4条: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投资者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业务规则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业务规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1.5条: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主办券商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主办券商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第一时间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布。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对本业务规则1.4条规定的监管对象采取下列自律监管措施:

(一)要求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和披露;

(二)要求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存在的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三)约见谈话;

(四)要求提交书面承诺;

(五)出具警示函;

(六)责令改正;

(七)暂不受理相关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或其相关人员出具的文件;

(八)暂停解除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票限售;

(九)限制证券账户交易;

(十)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其他自律监管措施。

监管对象应当积极配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日常监管,在规定期限内回答问询,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要求提交说明,或者披露相应的更正或补充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收购人、破产管理人及相关主体出现违规行为的,全国股转公司可以实施以下自律监管措施:

(一)口头警示,即以口头形式将有关违规事实或风险状况告知监管对象,要求其及时补救、改正或者防范;

(二)约见谈话,即要求监管对象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就有关违规行为接受质询和训诫,并要求其作出解释说明,采取措施及时补救、改正或者防范;

(三)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即要求监管对象提交在规定时间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书面承诺;

(四)出具警示函,即以书面形式将有关违规事实或风险状况告知监管对象,并要求其及时补救、改正或者防范;

(五)责令改正,即要求监管对象停止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限期改正;

(六)要求公开更正、澄清或说明,即要求监管对象对信息披露中的错漏事项进行公开更正,或者对有关事项或风险情况予以公开澄清或说明;

(七)要求公开致歉,即要求监管对象对违规事项以公告形式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八)要求限期参加培训或考试,即要求监管对象限期参加指定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或考试,督促其提升守法意识、职业操守和执业能力;

(九)要求限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即要求监管对象限期召开说明会,就特定事项公开向投资者作出解释或者说明;

(十)暂停解除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票限售,即在一定期限内不办理相关人员所持挂牌公司股份的解除限售申请;

(十一)建议挂牌公司更换相关任职人员,即建议挂牌公司更换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并及时选聘符合资格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十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自律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