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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昆股份及实控人陈士良等收警示函 业绩预告信披不准

中国经济网北京712日讯证监会浙江监管局网站日前公布的《关于对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2023年1月31日,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桐昆股份”,601233.SH)披露《2022年年度业绩预减公告》,预计2022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0000万元至42000万元。


(资料图)

2023年4月22日,公司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30209410.96元。业绩预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更正不及时。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陈士良、时任总裁许金祥、时任董事会秘书周军、财务总监费妙奇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桐昆股份、陈士良、许金祥、周军、费妙奇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公司2022年年报显示,陈士良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自2020年6月22日至2023年6月21日任公司董事长。陈士良,历任桐乡市化学纤维厂厂长,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董事长。现任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长、桐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许金祥自2020年6月22日至2023年6月21日任公司董事、总裁;周军自2020年6月22日至2023年6月21日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裁、董事;费妙奇自2020年6月22日至2023年6月21日任公司财务总监。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责令公开说明;

(五)责令定期报告;

(六)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并购重组活动;

(七)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关于对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士良、许金祥、周军、费妙奇:

2023年1月31日,公司披露《2022年年度业绩预减公告》,预计2022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0,000万元至42,000万元。2023年4月22日,公司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30,209,410.96元。业绩预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更正不及时。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陈士良、时任总裁许金祥、时任董事会秘书周军、财务总监费妙奇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3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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