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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琴人寿被监管暂停新增股权和其他金融资产投资

昨日,银保监会发布开年第二张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剑指横琴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横琴人寿”)存在三点合规风险问题,并对其做出6个月内不得新增股权和其他金融资产投资等监管措施。

首先,横琴人寿存在投资管理能力不符合监管规定的问题。决定书指出,横琴人寿公司于2018年和2019年分别取得信用风险管理能力和股权投资管理能力备案。随后,将相关专业人员调整至资产管理事业部其他岗位,导致公司不符合信用风险管理能力和原股权投资管理能力对专业人员的要求。

其次,横琴人寿违规开展其他金融资产投资。截至2020年6月末,横琴人寿投资的信托计划,部分合同载明受托人不对或无法对信托计划资金的实际用途进行监控,违反了保险资金投资信托计划的相关规定。2019年4月末和6月末,横琴人寿其他金融资产占上季末总资产的比例为25.23%和25.14%,违反了保险公司投资其他金融资产监管比例的规定。2019年6月,横琴人寿签订再保险合同,当年8月仅支付少量结算金额,2020年3月与交易对手签订补充协议,决定延期支付剩余的再保费金额。公司开展此类短期再保险业务,后续支付剩余再保费的意愿不足,不具有合理商业实质。

除此之外,横琴人寿还违规购买债券和不动产。2020年5月,横琴人寿投资的债券违反了保险资金投资的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的相关要求。2019年8月,购置的自用不动产,在支付投资款项后未及时完成该不动产物权的权属变更登记,且在项目违约后未向银保监会报告,违反了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的相关规定。

决定书表示,横琴人寿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关于加强资产管理能力建设的通知》(保监发〔2009〕40号)附件2保险机构信用风险管理能力标准、《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保监发〔2010〕79号)第九条、《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44号)第八条、《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保监发〔2014〕13号)、《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保监发〔2012〕58号)第十条、《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保监发〔2010〕80号)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五条等监管规定。

为加强非现场监管有效性,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六十四条及《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1号)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银保监会拟对横琴人寿采取如下三项监管措施:

一、横琴人寿自接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新增股权和其他金融资产投资。

二、横琴人寿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及时整改投资管理能力以及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不动产和信托计划等存量投资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化解调查发现的相关投资风险,确保持续符合银保监会有关监管规定,并向银保监会报送整改报告。

三、横琴人寿应严格规范开展再保险业务,确保相关业务依法合规运作。

银保监会表示,横琴人寿如不服上述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