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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用作土地出让金违法遭罚

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发布无锡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锡银保监罚决字〔2021〕5号、6号),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无锡银行”,证券代码“600908”)存在流动资金贷款用作土地出让金的违法违规事实,银保监会无锡监管分局于2021年3月23日决定对无锡银行罚款人民币45万元,行政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王洋对无锡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用作土地出让金负管理责任,银保监会无锡监管分局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公开信息显示,无锡银行第一大股东为国联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9.00%;第二大股东为无锡市兴达尼龙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6.00%;第三大股东为无锡万新机械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5.04%。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