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特别代表人诉讼中身兼“多重角色”
9月4日,第三届中小投资者服务论坛以线上“云论坛”形式举办。论坛以“新证券法特别代表人诉讼实践”为主题开设专题论坛,重点聚焦代表人诉讼制度,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金融委员会主任沈田丰和投服中心公益律师、方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胡震远分别围绕“律师在特别代表人诉讼中的独特作用”发表观点、分享经验。
沈田丰表示,律师在特别代表人诉讼中的独特作用,首先体现在,律师可以作为投资者保护机构的律师,帮助分析侵权行为的特点、证据构成,以及责任要件、投资者损失金额的计算、有权提起赔偿请求的投资者范围。律师可以帮助完善投资者对投资者保护机构授权委托关系、投资者登记、诉讼证据的整理、诉讼程序的选择等。总之,律师可以作为诉讼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从投资者保护机构的角度来发起投资者利益保护的诉讼。
其次,律师在投资者利益保护的诉讼中也作为被告的诉讼代理人。虽然代理的是被告,但却可以从被告角度协助厘清事实、明确侵权行为是否发生?是否造成损失?是否应当赔偿?以及应当赔偿多少?律师这些工作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可以帮助被告作出理性的分析,使得投资者诉讼可以快捷高效地结束,减少投资者保护诉讼过程中的时间成本与费用成本,使投资者能快速地获得赔偿。
第三,律师还可以作为专业人士参与投资者保护争议的调解员。因为证券交易是一项复杂的交易,有时候权利义务与责任的界定会比较困难,资本市场的强大生命力也促使新型的交易模式在资本市场中不断涌现。专业的律师可以作为调解机构的调解员参与投资者保护的争议解决,化繁为简。节约诉讼资源,使争议获得有效的解决。
另外,律师还可以作为专家参与投资者保护机构对具体案件的论证,作为一个论证专家,律师可以用专业知识与经验为投资者保护机构提供一些具有智慧的观点与解决方案。
“由于特别代表人诉讼是一个全新的制度,需要法院、投资者保护机构、律师等各方面的力量来共同推进和完善,这对律师的证券法知识、程序法功底、沟通谈判能力等综合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相信优秀的律师在这类诉讼中将大有可为。”胡震远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