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违规 董事长孙锋峰等人被警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网站于9月18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固股份”,002488.SZ)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2020年3月11日,金固股份披露全资子公司特维轮网络科技(杭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维轮”)与北京嵩山弘毅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投资意向协议》,特维轮拟出资2000至3000万元以增资或结合部分可转换债券方式投资标的公司。协议约定,双方同意签订意向协议后,如45天内双方未签订正式投资合作协议或投资资金未转入标的公司,协议自动解除。金固股份迟至5月23日才对上述《投资意向协议》后续进展情况进行披露。金固股份存在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的情形。
此外,2020年2月3日,金固股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平台上回复相关提问时称“随着汽车超人和新康众的不断发展,他们一定会成为汽车后市场中的佼佼者和领头羊,2020年将会是公司后市场业务爆发的一年”。金固股份未在互动易回复中准确、完整地对上述事项进行说明,未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金固股份董事长兼总经理孙锋峰、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倪永华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孙锋峰、倪永华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金固股份成立于2007年9月28日,注册资本10.12亿元,于2010年10月21日在深交所挂牌,当事人孙锋峰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第二大股东,截至2020年6月30日,孙金国为第一大股东,持股1.27亿股,持股比例12.51%,孙锋峰持股1.14亿股,持股比例11.25%。
孙锋峰自2013年9月30日至今任金固股份2届董事长,任期至2020年6月22日,自2010年9月18日至今任总经理;倪永华自2010年9月18日至今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公司年报显示,孙锋峰,大学本科学历,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浙商理事会主席团主席、浙商杰出少帅、中国长三角十大新锐青商、杭州青年企业家协会会长、新时代杭州十大杰出青年。2003年加入本公司,历任国际市场部经理、公司董事、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倪永华,大学专科学历,毕业于浙江工业大学财务专业,清华大学总裁高级研修班结业,工商管理硕士。1996年至1999年就职于杭州汪氏皮革公司,任财务经理。2000年加入本公司,历任财务部经理、办公室主任、副总经理(负责财务工作),现任本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金固环保董事长。
金固股份于2020年3月11日公布的《关于与北京嵩山弘毅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投资意向协议的公告》显示,2020年3月10日,公司旗下全资子公司特维轮网络科技(杭州)有限公司与北京嵩山弘毅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投资意向协议》,拟出资人民币2000-3000万元,以增资或结合部分可转换债券方式投资标的公司,标的公司投后估值为1亿元人民币。增资款将用于标的公司投资拓展汽车后市场新能源汽车售后服务网点及关联业务。
金固股份于2020年5月23日公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9年年报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显示,深交所就公司子公司特维轮与北京嵩山弘毅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投资意向协议》事项提出问询,称公司在45天到期后未披露合作进展,是否违反深交所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相关规定。公司回复称,根据协议,双方一致同意,签订本意向协议后,如45天内双方未签订正式投资合作协议或投资资金未转入标的公司,本协议自动解除,但不影响保密条款的履行。双方未就延展该意向协议另行签订书面协议,根据该条款,原意向协议已到期并自动解除。但因为疫情影响,无法开展实地调查。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孙锋峰、倪永华:
我局发现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固股份”)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一、2020年3月11日,金固股份披露全资子公司特维轮网络科技(杭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维轮”)与北京嵩山弘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签订《投资意向协议》,特维轮拟出资2,000至3,000万元以增资或结合部分可转换债券方式投资标的公司。《投资意向协议》约定:双方同意签订意向协议后,如45天内双方未签订正式投资合作协议或投资资金未转入标的公司,协议自动解除。金固股份迟至5月23日才对上述《投资意向协议》后续进展情况进行披露。金固股份存在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的情形。
二、2020年2月3日,金固股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平台上回复相关提问时称“随着汽车超人和新康众的不断发展,他们一定会成为汽车后市场中的佼佼者和领头羊,2020年将会是公司后市场业务爆发的一年”。金固股份未在互动易回复中准确、完整地对上述事项进行说明,未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金固股份董事长兼总经理孙锋峰、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倪永华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此外,金固股份还存在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未经公司董事会决定、内部控制缺陷等问题。金固股份应当对上述所有问题进行整改并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0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