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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监管局:“天空之境”宣传与实景不符被罚12万元

日前,记者从湖南省临武县市场监管局获悉,该县“天空之镜”景点因宣传效果图与实景不符,被该局认定为虚假广告,并作出罚款12万元的处罚决定。

今年5月26日,有消费者向临武县市场监管局举报,反映该县某景区涉嫌虚假广告宣传,误导消费者消费。经查明,今年5月11日,经营该景区的湖南某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旅游公司)与宁波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服务协议书,由宁波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责该景区“天空之镜”景点的宣传推广。此后,宁波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网络上收集了5张他人“天空之镜”彩页效果图片和一些文字用语,整理制作了一篇宣传广告推文,交由旅游公司审核同意后,于5月12日通过一微信公众号发布。5月16日,旅游公司通过景区微信公众号进行了转发,阅读量短时间达8.4万。该宣传广告推文中5张“天空之镜”图片均为网络引用图片,无一张为景区实景照片。

另查明,5月8日,旅游公司委托临武县一家个体工商户在该景区距大门50米处水池上进行“天空之镜”景点施工,5月21日竣工完成,总建筑面积13.69平方米,实际可反射镜面效果面积约8平方米,建设施工费用共计1.5万元,与广告宣传中“巨资打造”不相符。

在游客投诉和相关职能部门介入调查后,旅游公司于5月26日当晚将“天空之镜”景点拆除,删除了微信公众号上的涉案宣传广告推文,并主动关闭景区暂停营业。

临武县市场监管局认为,旅游公司在景点网络宣传推广中使用与实景不相符的他人效果图片和文字用语,虚构接受服务的效果,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的规定,构成了在景点宣传推广中发布虚构接受服务效果,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广告行为。

鉴于旅游公司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拆除涉案景点,删除涉案宣传广告并关停景区,以消除影响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临武县市场监管局近日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1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