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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兴管业信披违规收警示函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于10月9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30号)显示,安徽省金兴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兴管业”,873109)有以下违规事实:

金兴管业于2019年1月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签订两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共计借款1100万元,借款期限1年。金兴管业及实际控制人张文才以名下房屋建筑物及土地使用权为上述借款事项提供担保。因金兴管业及担保人未能按期偿还借款并履行担保义务,交通银行安庆分行对金兴管业提起诉讼,诉讼标的113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1.93%)。金兴管业于2020年7月1日收到应诉通知书,于2020年9月7日对上述重大诉讼进行了补充披露。

金兴管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针对上述违规行为,时任董事长梁日梅、时任董事会秘书王斌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一部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并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金兴管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对时任董事长梁日梅、时任董事会秘书王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金兴管业成立于2005年8月4日,注册资本520万人民币,赵国才为法定代表人,张文才为实控人、大股东,持股比例90%,当事人梁日梅为董事长、总经理。公司于2018年12月14日在新三板挂牌,主办券商为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规定:主办券商应督导挂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以及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金兴管业2019年半年报显示,梁日梅自2018年6月24日至今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任期至2021年4月8日;王斌自2018年4月9日至今任董事会秘书,任期至2021年4月8日。

金兴管业于2020年9月7日发布的《涉及诉讼公告》显示,2019年1月7日,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900万元整,借款期限 1 年。2019年1月7日,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200万元整,借款期限1年。2018年1月10日,公司及张文才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签订《抵押合同》,担保金额为1100万,以公司及张文才持有的房屋建筑物及土地使用权为2018年1月10日至2021年1月10 日期间发生的贷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公司未偿还上述借款,担保人亦未履行担保义务。公司于2020年7月7日收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判决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省金兴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文才、梁日梅银行存款11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挂牌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2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规定: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规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对本业务规则1.4条规定的监管对象采取下列自律监管措施:

(一)要求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和披露;

(二)要求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存在的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三)约见谈话;

(四)要求提交书面承诺;

(五)出具警示函;

(六)责令改正;

(七)暂不受理相关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或其相关人员出具的文件;

(八)暂停解除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票限售;

(九)限制证券账户交易;

(十)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其他自律监管措施。

监管对象应当积极配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日常监管,在规定期限内回答问询,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要求提交说明,或者披露相应的更正或补充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全国股转公司在办理自律监管事项中,发现相关事项不属于自律监管职责范围的,应当依法移送有权处理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