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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农信联社4宗违法遭罚185万

11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网站公布的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西银罚字〔2020〕第22、23、24、25、26号)显示,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简称“陕西农信联社”)存在以下4宗违法事实:未按规定开展客户身份重新识别;未按规定开展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未按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上述事实违反反洗钱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给予陕西农信联社人民币185.3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对会计运营部总经理赵小成给予人民币3.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电子银行部总经理杨鹤亭给予人民币4.8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科技部总经理马红刚给予人民币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合规管理部总经理王明顺给予人民币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据记者查询,陕西农信联社成立于2004年8月16日,由全省107家县级联社发起组建,代陕西省政府行使对全省农村信用社的管理职能,注册资本2730万元。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二)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三)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四)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六)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七)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金融机构有前款行为,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对有前两款规定情形的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建议依法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