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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张家口分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违规遭罚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汇冀张检罚字〔2020〕第3号显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张家口分行)违反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规定,违反了《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年版)》(汇发〔2019〕25号印发)第一条第五款;《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20〕16号印发)第三十六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张家口市中心支局对中国银行张家口分行处警告,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4万元。

相关法规:

《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年版)》(汇发〔2019〕25号印发)第一条第五款:申报主体通过境内银行进行涉外收付款,无论业务是否合规,均应根据真实交易性质履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义务。

《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20〕16号印发)第三十六条:通过纸质凭证或电子凭证方式申报的申报信息有误时,境内银行应及时通过“数字外管”平台银行版进行修改。对于以录入方式处理的申报信息,境内银行应在“数字外管”平台银行版中凭申报主体修改后的申报信息直接进行修改;对于以接口导入方式处理的申报信息,银行应凭申报主体修改后的申报信息在其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中修改后重新导入“数字外管”平台银行版。涉外收入网上申报的申报信息有误时,申报主体应及时通过“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版修改该申报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