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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兰智联诉讼信披违规收警示函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于近日公布的《关于对深圳市法兰智联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股转系统公监函〔2020〕159号)显示,经查明,深圳市法兰智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兰智联”,836540)有以下违规事实:

2018年10月,法兰智联因未能偿还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南山支行借款被诉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涉及金额共计1670.16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92.33%。对于上述重大诉讼,法兰智联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进行了补充披露。

法兰智联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针对上述违规行为,时任董事长沈硕果、时任信息披露负责人沈维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一部决定对法兰智联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对时任董事长沈硕果、时任信息披露负责人沈维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经记者查询发现,法兰智联成立于2005年2月25日,注册资本1126.92万人民币,沈硕果为大股东、实控人、总经理,持股比例45.89%。公司于2016年3月21日在新三板挂牌,主办券商为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规定:主办券商应督导挂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以及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法兰智联于2019年4月11日发布的《涉及诉讼公告(补发)》显示,被告一法兰智联于2016年6月19日与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南山支行签订《授信合同》,约定公司提供授信额度850万元,额度期限为60个月,被告沈硕果、邱丽纯对上述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沈硕果、邱丽纯将其名下房产抵押给原告,并办理抵押登记。在上述贷款发放后,三被告并未依约履行合同,出现了多期违约。截止2018年10月22日,被告尚欠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707.27万元、利息人民币8.14万元、罚息人民币1.69万元、复利人民币765.24元。

此外,公司与原告于2016年6月23日与原告签订《授信合同》,约定原告向公司提供授信额度人民币900万元,额度期限为60个月。截止2018年10月22日,被告尚欠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712.15万元、利息人民币6.84万元、罚息人民币399.15元、复利人民币669.84元。

公司与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与原告签订《贷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一提供授信额度人民币250万元,额度期限为36个月,截止2018年10月22日,被告尚欠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232.66万元、利息人民币1.19万元、罚息人民币338.83元、复利人民币64.05元。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律师、主办券商和其他证券服务机构违反本细则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依据《业务规则》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及纪律处分。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规定: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包括挂牌前的信息披露及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其中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规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对本业务规则1.4条规定的监管对象采取下列自律监管措施:

(一)要求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和披露;

(二)要求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存在的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三)约见谈话;

(四)要求提交书面承诺;

(五)出具警示函;

(六)责令改正;

(七)暂不受理相关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或其相关人员出具的文件;

(八)暂停解除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票限售;

(九)限制证券账户交易;

(十)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其他自律监管措施。

监管对象应当积极配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日常监管,在规定期限内回答问询,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要求提交说明,或者披露相应的更正或补充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收购人、破产管理人及相关主体出现违规行为的,全国股转公司可以实施以下自律监管措施:

(一)口头警示,即以口头形式将有关违规事实或风险状况告知监管对象,要求其及时补救、改正或者防范;

(二)约见谈话,即要求监管对象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就有关违规行为接受质询和训诫,并要求其作出解释说明,采取措施及时补救、改正或者防范;

(三)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即要求监管对象提交在规定时间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书面承诺;

(四)出具警示函,即以书面形式将有关违规事实或风险状况告知监管对象,并要求其及时补救、改正或者防范;

(五)责令改正,即要求监管对象停止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限期改正;

(六)要求公开更正、澄清或说明,即要求监管对象对信息披露中的错漏事项进行公开更正,或者对有关事项或风险情况予以公开澄清或说明;

(七)要求公开致歉,即要求监管对象对违规事项以公告形式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八)要求限期参加培训或考试,即要求监管对象限期参加指定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或考试,督促其提升守法意识、职业操守和执业能力;

(九)要求限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即要求监管对象限期召开说明会,就特定事项公开向投资者作出解释或者说明;

(十)暂停解除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票限售,即在一定期限内不办理相关人员所持挂牌公司股份的解除限售申请;

(十一)建议挂牌公司更换相关任职人员,即建议挂牌公司更换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并及时选聘符合资格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十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自律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