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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润州长江村镇银行违法遭罚70万元

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发布镇江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镇银保监罚决字〔2020〕13号),镇江润州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贷款“三查”及贷后管理不尽职、贷款资金被挪用违法违规行为,银保监会镇江监管分局对其罚款7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资料显示,镇江润州长江村镇银行第一大股东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45%。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