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银行6.1亿“国债投资”陷纠纷
近日,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银河公司")因与葫芦岛银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申请再审,目前再审已结束。引发该纠纷的原因是葫芦岛银行(案涉七家信用社)此前的6.1亿国债投资。
此外,葫芦岛银行股权结构存在变数,主要股东支持能力下降。阿里司法拍卖平台显示,一笔涉及葫芦岛银行1.56亿股股权的拍卖将于1月20日10时起开拍。股权持有方为该行第二大股东沈阳大君瓷业有限公司(下称"大君瓷业")。而竞买公告显示,大君瓷业已于2018年7月破产。
同时,葫芦岛银行资产质量存在下行风险和净利润下滑趋势。该行近年来业绩持续下滑,2019年和2020年上半年的净利润接连下滑,2020年上半年净利润2841万元,同比下滑86.22%。
记者就以上问题致电葫芦岛银行,但截至发稿并未收到相关回复。
"国债理财"被骗6亿
1999年,泉州新飞达和北京海信联总经理庄某川与葫芦岛银行下属的工商城市信用社工作人员贾某相识。之后,庄某川得知该信用社有部分闲余资金,遂向贾某建议利用这笔资金到北京海通证卷公司购买国债,年利率为8%。经商行领导研究后,2000年12月12日,葫芦岛工商城市信用社在北京海通证券公司投入3000万元经营"一比一"资金配比模式的国债项目。因该证券公司能够确保资金安全,葫芦岛工商城市信用社得以顺利收回本金获得8%的高额利息。此后,庄某川所介绍的此种国债项目亦使葫芦岛银行下属的其他信用社获得高额回报,因此取得了该行的信任。
为达到将葫芦岛银行的资金用于其个人炒股等目的,庄某川于2002年到厦门找到以前相识的银河公司虎园路证券营业部高级客户经理李某强,向李某强咨询能否利用其联系的金融机构到虎园路营业部购买国债资金进行个人炒股,李某强告知只要获得金融机构的全权委托书便可进行,二人预谋后,由庄某川负责联系将葫芦岛银行资金到虎园路营业部购买国债,伺机骗取全权委托书后,卖掉国债,然后将资金转入庄某川在该营业部设立的泉州新飞达和北京海信联两个公司的股票账户内,由庄大川委托李某强炒股。
然后,庄某川找到时任葫芦岛银行行长的敬某、副行长王某、计财部经理马某等人,以其在福建省厦门市人熟,银河公司信誉好,资金安全有保障为由,诱使葫芦岛银行到虎园路营业部购买国债。该行研究后,决定到虎园路营业部购买"一比一"资金配比模式的国债项目。2002年7月22日由葫芦岛银行王某、绥中县工商城市信用社(下称"绥中工信")主任李某等人来到虎园路营业部,庄某川将虎园路营业部经理黄某勤、客户经理李某强介绍给王某等人后,双方经协商,绥中工信在该营业部购买国债5000万元,期限为一年,年利率8.4%。
为保证资金安全,王某等人要求营业部出具承诺书、国债交割单各一份,作为期满后收回国债的凭证。黄某勤在组织营业部相关人员开会研究后于2002年7月22日同意向绥中工信出具一份承诺书。2002年7月22日,李某代表绥中工信与虎园路营业部签订委托协议书等手续。
在开户过程中,李某强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委托书并以办理正常开户手续为由,让李某在内容为"绥中工信全权委托李某在虎园路营业部代理本单位进行有价证券买卖、资金存取等操作事宜"的委托书上签字。然后,李某强让庄某川在该委托书"李某"签名之后加上"庄某川"的名字,二人相互配合,骗取了全权委托书。
绥中工信的钱到账后。次日,庄、李二人在葫芦岛银行不知情的情况下,卖掉绥中工信持有的5000万元国债中的1笔,并在营业部的帮助下将国债资金内转500万元到泉州新飞达账户,随即转出300万元并以营业部和绥中工信往来款的名义申请汇票,实际用于支付绥中工信在承诺书规定利息之外的差额利息(6%)。
从2002年7月23日至2004年5月26日,庄某川采用相同手段共骗取葫芦岛银行下属绥中工商城市信用社、绥中瑞州城市信用社、兴城柳城城市信用社、兴城建设城市信用社、兴城工商城市信用社、建昌建设城市信用社、建昌工商城市信用社7个信用社15笔国债资金达6.1亿元。
不过,从资金走向来看,庄某川将葫芦岛银行巨额资金从各信用社账户内转至泉州新飞达和北京海信联账户占为己有,其中部分资金用于在银河公司虎园路营业部炒股以及外转至中谷期货经济有限公司北京营业部、中国国际期货经济有限公司等处炒股票和期货造成巨额亏损,另一部分资金用于投资、还债,甚至将资金通过地下钱庄转往境外。
法院一审认定,庄某川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8亿元。此后,庄某川上诉但被法院驳回。
陷入民事纠纷
银河公司与葫芦岛银行因该案也陷入了诉讼。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根据双方交易事实,认定葫芦岛银行和银河公司之间的交易行为构成名为委托理财,实为借贷关系的事实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银河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再审并表示相关事实不涉及任何体现"借贷关系"的法律特征。
银河公司上诉认为,其银河公司虎园路营业部与葫芦岛银行(案涉七家信用社)签订《委托交易协议书》《指定交易协议书》,均系典型的证券交易经纪合同,该合同不具有委托理财性质,无任何借贷内容,不具有借款合同法律性质。案涉《承诺书》均明确载明购买国债资金本息返还的前提条件系"所持国债在没有发生任何变动的情况下"。对应该条件的资金系国债资金而非借款,不应被认定为借款资金的本息返还条件。
法院经查认为,银河公司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首先,从形式上看,葫芦岛银行(案涉七家信用社)已实际委托虎园路营业部通过买卖国债进行理财。
其次,葫芦岛银行多次召开过行长办公会,主动介入并积极协调下属信用社之间的资金调拨和使用,讨论作出决策。葫芦岛银行(案涉七家信用社)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在明知国债收益不能达到8%左右的情况下,仍然积极实现并获得与国债收益不符的高额回报的行为足以说明国债交易并非其真实经济目的。
最终,二审法院认定,葫芦岛银行和银河公司之间的交易行为构成名为委托理财,实为借贷关系的事实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股东问题频现 净利持续下滑
阿里司法拍卖平台显示,一笔涉及葫芦岛银行1.56亿股股权的拍卖将于2021年1月20日10时起开拍,将以约3.38亿元的起始价格开拍,每股价格为2.16元。
根据阿里司法拍卖平台统计,除上述1.56亿股股权外,大君瓷业持有葫芦岛银行的股权也被多次拍卖。早在2018年1月和4月,大君瓷业持有葫芦岛银行的3960万股、3560万股被分别挂出拍卖,且均无人问津遭遇流拍。
另外,葫芦岛银行第十大股东沈阳工贸集团持有该行部分股权曾登上拍卖台却同样遭受冷遇。2020年12月10日,阿里司法拍卖平台显示,沈阳工贸集团持有该行合计6500万股股权遭遇第三次流拍,拍卖共吸引了14万次围观,然而无一人出手购买。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两位股东均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葫芦岛银行年报显示,截至2019年末,大君瓷业为该行第二大股东,持股7.78%。沈阳工贸集团为该行第十大股东,持股3.89%。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大君瓷业因涉及经济纠纷,在2017年1月5日、2019年8月14日、9月23日先后三次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沈阳工贸集团共有4条被执行记录,其中一单笔执行标的金额为1.5亿元。
除了股权结构存在变数,主要股东支持能力下降之外,葫芦岛银行业绩表现也难言乐观。
事实上,葫芦岛银行近年来业绩持续下滑。年报显示,2019年,该行实现净利润为2.72亿元,同比下滑59.4%。进入2020年,该行面临业绩下滑的趋势进一步加剧。2020年上半年,该行实现净利润2841.33万元,同比下滑86.22%。
对于2019年利润滑坡,葫芦岛银行在2019年报中表示,该行由于不良贷款攀升,致使贷款减值损失计提支出同比增加,导致利润减少。财报显示,2019年,该行的资产减值损失为9.94亿元,同比增加141.67%;不良贷款率为3.73%,同比上升1.97个百分点。
值得一提的是,葫芦岛银行不良贷款规模持续增长的同时,拨备覆盖率水平却呈下降趋势。数据显示,2017年-2019年,该行拨备覆盖率分别为167.14%,154.95%,105.37%,同比分别下降9.29个百分点、12.19个百分点,49.58个百分点,已明显低于监管"红线"的130%(2020年4月2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将中小银行拨备覆盖率监管要求阶段性下调20个百分点,释放更多信贷资源)。(记者 李娜 实习记者 王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