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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银行包头分行违法遭罚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包银监罚决字〔2018〕4号)显示,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存在贷后管理不到位的违法违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包头银监分局对其罚款20万元。

资料显示,鄂尔多斯银行前身是鄂尔多斯城市信用社,2007年9月3日挂牌成立了鄂尔多斯市商业银行,2010年1月27日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更名为鄂尔多斯银行。银行的第一大股东为鄂尔多斯市广垠商贸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坚基商贸有限公司,分别持股9.95%。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