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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立项和实施程序规定(试行)》发布

1月18日,银保监会下发《现场检查立项和实施程序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为规范现场检查立项和实施程序。事实上,现场检查是监管流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可通过发挥查错纠弊、校验核实、评价指导、警示威慑等作用,有效履行监管职责。

总的来看,《规定》共七章五十七条,涉及总则、检查立项、检查准备、检查实施、检查处理、检查档案整理以及附则。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监管对象开展现场检查,应当按照该规定进行现场检查立项并组织实施。现场检查实行分级立项,分为年度立项和临时立项。常规检查适用年度立项程序,临时检查适用临时立项程序,稽核调查适用年度立项或临时立项程序。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监管职责,分别负责对其直接监管对象进行现场检查立项。

据悉,银保监会按照下列程序编制年度现场检查立项计划。首先是收集立项建议。现场检查归口管理部门向同级机构监管、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部门以及各银保监局收集立项建议。前述部门和单位根据年度监管重点,监管对象依法合规情况、监管评级、系统重要性程度和被检查频度等,以问题和风险为导向,提出立项建议,包括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承担现场检查任务的部门等。

其次是征求意见。现场检查归口管理部门按照一定标准和口径汇总立项建议后,征求拟承担现场检查任务部门的意见,也可视情况同时征求有关派出机构的意见。

三是反馈意见。拟承担现场检查任务的部门综合考虑年度工作安排、检查资源等因素,结合“双随机”工作要求,决定是否采纳立项建议。采纳立项建议的,应当明确检查对象、检查内容、实施方式,预估检查时间、检查人数、费用预算等;不采纳立项建议的,应当明确不予采纳的理由。

最后是印发立项计划。现场检查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反馈意见,协调整合检查项目或检查资源,形成年度现场检查立项计划,报委务会议或主席专题会议审议,由银保监会主要负责人签发后执行。银保监会年度现场检查立项计划一般不迟于每年3月底印发。

银保监局、银保监分局结合本辖区监管实际和检查资源,参照银保监会立项程序编制年度现场检查立项计划,经本级主要负责人签发后执行。银保监局、银保监分局年度现场检查立项计划一般不迟于每年4月底印发。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谁产生、谁录入”的原则,将现场检查立项、实施以及后续处理等非涉密数据信息,录入“互联网+监管”等系统,实现监管信息可追溯、可查询和监管信息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