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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网络直播违法违规营利行为戴上“紧箍咒”

中宏网4月2日电去年以来,个别明星、网红的偷逃税违法行为被曝光出来,频频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很多网友质疑,这些网红明星,一次演出、一场直播盈利几十上百万,但却通过种种手段逃避纳税义务,让人愤慨,给社会造成不良风气。

随着国家税务机关对一些网红、明星偷税漏税行为加强调查取证及惩处力度,社会呼唤有关部门针对这一领域出台明确的规定,进一步约束网红明星在网络空间中的相关营利行为,给他们偷税漏税的行为戴上“紧箍咒”。

对此,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我国将着力构建跨部门协同监管长效机制,加强网络直播营利行为规范性引导,鼓励支持网络直播依法合规经营,促进网络直播行业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

《意见》提出,网络直播平台要认真落实管理主体责任,加强网络直播账号注册管理和账号分级分类管理,每半年向网信、税务部门报送存在直播营利行为的网络直播发布者个人身份、直播账号、网络昵称、取酬账户、收入类型及盈利情况等信息,配合监管部门开展执法活动。网络直播平台和网络直播发布者要维护网络直播公平竞争环境,不得通过虚假营销、自我打赏等方式吸引流量,诱导消费者打赏和购买商品。

同时,网络直播平台、网络直播服务机构应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不得转嫁或者逃避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不得策划、帮助网络直播发布者实施逃避税。网络直播发布者开办的企业和个人工作室,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对存在违法违规营利行为的网络直播发布者,以及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纵容、帮助网络直播发布者开展违法违规营利行为的网络直播平台,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违规造成恶劣影响的网络直播发布者,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标签: 营利行为 违法违规责任 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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