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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证券经纪人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违法遭罚

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网站昨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号显示,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对石超华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

经查明,2016年8月8日至2019年9月27日,石超华任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证券”,600909.SH)广州齐富路营业部证券经纪人,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2016年11月27日至2019年9月27日,石超华取得华安证券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证书。

2018年1月16日至2019年8月27日,黄某武委托石超华管理“黄某武”证券账户,由石超华自行决定具体交易时点和价格、数量等并下单委托。石超华未从中收取相关收益分成,但从华安证券获得相应的佣金提成3224.02元。

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认为,石超华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违反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关于“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不得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规定,构成2019年《证券法》第二百一十条所述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19年《证券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决定对石超华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224.02元,并处以罚款2万元。

相关规定:

《证券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执行所属的证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职务违反交易规则的,由所属的证券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不得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证券法》第二百一十条: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违反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