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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保险淮安内部管理不到位引发诈骗案件遭处罚

银保监会官网近日披露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淮银保监罚决字〔2020〕21号)显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华安保险淮安中心支公司”)未严格执行《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反保险欺诈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调查中未见开展反欺诈工作相关材料,内部管理流于形式,员工管理不到位。2016年12月至2018年10月期间,华安保险淮安中心支公司发生查勘员诈骗案件。

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华安保险淮安中心支公司上述内部管理不到位引发案件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5年第3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2020年11月30日,中国银保监会淮安监管分局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5年第3号)第六十九条,责令华安保险淮安中心支公司改正,并予以警告、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天眼查显示,华安保险由特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股20%,特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由李光荣持股98.6%。

此外海航资本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华安保险12.5%股份,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海航投资,证券代码:000616)持有华安保险7.14%股份。其中海航资本集团有限公司系海航投资的控股股东。

海航投资曾于2020年4月30日披露公告,拟以现金方式向公司控股股东海航资本集团有限公司受让其持有的华安保险7.74%股权。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5年第3号)第五十五条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管理,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5年第3号)第六十九条规定:

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