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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家人寿三宗违法遭罚

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苏州银保监罚决字〔2020〕24号、25号)显示,苏州监管分局对大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大家人寿”)部分新型产品客户回访工作未完成、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虚发绩效套取费用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

经查,苏州大家人寿存在三宗违法违规行为:

一、苏州大家人寿部分新型产品客户回访工作未完成。部分新型产品新单未能成功完成回访,且未就回访情况及不能成功回访的原因等有关内容进行详细记录。

上述事实,有苏州大家人寿工商营业执照、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关于电话回访情况的说明,回访未完成清单,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二、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销售人员未经投保人同意擅自变更部分保单投保人联系方式,并代投保人完成新单回访。

上述事实,有苏州大家人寿工商营业执照、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客户经理变更客户电话完成回访的情况说明、基本信息变更清单、部分代操作保全资料、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三、虚发绩效套取费用。通过虚发销售人员绩效套取资金,用于经费支出、渠道维护等。

上述事实,有苏州大家人寿工商营业执照、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相关情况说明、资金来源明细、资金支出明细、防疫物资清单、转账截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职工薪酬审批截图、相关客户经理薪资、相关财务报表、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综上,中国银保监会苏州监管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部分新型产品客户回访工作未完成行为违反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3号)第十条的规定。根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决定责令苏州大家人寿改正,给予警告,并予以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年第2号)第二十四条第(六)项、《人身保险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3〕82号)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决定责令苏州大家人寿改正,并予以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虚发绩效套取费用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责令苏州大家人寿改正,并予以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项合并,苏州监管分局决定责令苏州大家人寿改正,对其给予警告,并予以罚款56万元的行政处罚。

此外,苏州大家人寿部分新型产品新单未能成功完成回访,且未就回访情况及不能成功回访的原因等有关内容进行详细记录;销售人员未经投保人同意擅自变更部分保单投保人联系方式,并代投保人完成新单回访,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通过虚发销售人员绩效套取资金,用于经费支出、渠道维护等。苏州大家人寿总经理吴小兵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苏州大家人寿工商营业执照、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吴小兵身份证复印件,相关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吴小兵调查笔录,公司相关情况说明,回访未完成清单,基本信息变更清单、部分代操作保全资料,资金来源明细、资金支出明细、防疫物资清单、转账截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职工薪酬审批截图、相关客户经理薪资、相关财务报表,其他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苏州监管分局决定对吴小兵给予警告,并予以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官网显示,大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家人寿”)成立于2010年6月,总部设在北京。公司主要经营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业务、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以及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公司目前已开业的省级分公司共计19家。大家人寿是大家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旗下专业寿险子公司,持股比例99.98%。

相关规定: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保险公司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及时进行回访,或者回访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