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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人保财险从江支公司违法遭罚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黔东南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黔东南银保监罚决字〔2020〕8-11号)显示,经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从江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从江支公司”)在办理车辆保险过程中,存在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的行为。

当事人石渠江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吴远刚负管理责任;赖立权负有直接责任。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黔东南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对人保财险从江支公司罚款人民币10万元;对石渠江、吴远刚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万元;对赖立权警告并罚款人民币5000元。

经记者查询发现,人保财险从江支公司成立于2001年3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违反本法规定,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