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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财险西宁中支违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保遭罚

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中心支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青银保监罚决字﹝2020﹞40号显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中心支公司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青海银保监局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中心支公司该行为责令改正,处15万元罚款。

青海银保监局对上述处罚的相关责任人李得海予以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

上述处罚的依据为《保险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保险法》第三十三条: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保险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超额承保,情节严重的;(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的。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