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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信托信贷资产转让违反审慎经营原则遭罚

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苏州银保监罚决字〔2020〕50号)显示,苏州信托有限公司存在信贷资产转让严重违反审慎经营原则的违法违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苏州监管分局对其罚款人民币30万元。

资料显示,苏州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信托”)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其前身是苏州市信托投资公司,最早于1991年4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2002年重新注册登记。

2019年年报显示,截至2019年末,苏州信托第一大股东为苏州国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70.01%;第二大股东为苏州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9.99%;第三大股东为联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