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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销售公司扬州给予投保人合同约定外利益遭罚

中国银保监会扬州监管分局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扬银保监罚决字〔2020〕19号、20号)显示,人保汽车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扬州第一营业部存在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的行为。该公司业务人员在开展车险代理业务时,通过手机微信向客户返现,返现金额合计69502元。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人保汽车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扬州第一营业部负责人丛梅华为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扬州银保监分局表示,人保汽车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扬州第一营业部上述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扬州银保监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责令人保汽车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扬州第一营业部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十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对丛梅华作出警告并罚款人民币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人保汽车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多家车商机构共同出资设立,参股企业达到39家,公司以保险销售为主业,注册总资本5000万元,总部设在山东青岛,业务许可经营范围覆盖全国。人保汽车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为人保社区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90.20%。人保社区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有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