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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财险湖北分公司违法编制虚假资料遭罚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8日公布的湖北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鄂银保监罚决字〔2020〕70号)显示,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简称“长江财险湖北分公司”)违法编制虚假资料。时任长江财险湖北分公司业务部负责人沈炜组织策划并实施了编制虚假资料的行为,对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长江财险湖北分公司2018年12月、2019年6月业务清单上列明的部分业务所属的业务员,与业务的实际所属人不一致,涉及保单98笔,对应业务绩效34504.35元。

湖北银保监局表示,长江财险湖北分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规定。

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湖北银保监局决定对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予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对沈炜予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