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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期中国农业保险论坛(CAIF)在京召开

近日,第十二期中国农业保险论坛(CAIF)在京召开。此次论坛的主题是“建立健全我国农业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庹国柱认为,农业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在我国的实践有两种并行的制度:第一种是农业保险经营的大灾风险管理制度,解决的是经营机构赔穿了怎么办的问题,包括公司级别的大灾风险准备金、农业保险再保险和国家农业大灾保险准备金三个层次;第二种是财政针对农村巨灾风险补偿的安排,主要解决的是财政救灾资金不足的问题。

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风险管理研究中心主任、首席科学家、研究员张峭认为,目前全国很多地区都根据地区实际情况建立了省级层面的大灾风险分散体系,主要分为农业保险经营的大灾风险分散制度和巨灾保险两种模式,成效显著,但缺乏顶层设计,风险基金赔付结构复杂,政府与市场协作机制仍需优化等问题依然严峻。未来我国农业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的建立,要在体现国家财政对极端风险的兜底理念和农业风险最后守护人角色的基础上,扩大农业再保险的承保能力,适度增加市场竞争,同时尽快修订完善《农业保险条例》或出台《农业保险法》,以法规的形式将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予以规范。

河北经贸大学农业保险研究中心教授冯文丽从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建立的必要性入手,分析了我国农业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发展现状并提出了未来发展的建议。她认为,全球剧烈变化的气候风险以及农业保险赔付率逐年升高的现实情况为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敲响了警钟。建立符合我国现实情况的农业大灾风险分散机制,要以法律手段规定直保公司、再保公司、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四个层级的大灾风险分担体系的责任和义务,同时完善公司层面的大灾风险准备及制度,尽快建立中央层面的大灾风险基金。

瑞士再保险公司亚太区农业保险负责人何兴龙从全球视角介绍了农业巨灾保险的模式。他认为,政府部门在灾后往往面临着一定的资金压力,从这个角度来说,农业巨灾保险的被保险主体可以设定为省财政或者省农业农村部门。此外,农业巨灾指数保险是一个很好的产品创新,一方面指数保险的透明性比较强,另一方面指数保险赔付时效性比较高,即灾害发生之后能够马上将赔款支付给相应的主体部门,及时进行防灾减灾。

在圆桌讨论环节,农业农村部计划财务司处长王胜认为农业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的建立,一是需要各个部门的协调配合;二是避免政府垄断,给市场留有足够的空间;三是对我国农业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的建立要有信心,更要有耐心。中国银保监会财险部副处长毕道俊表示,我国的农业大灾风险分散机制要立足于实际,在借鉴国际有利经验的基础上,建立一个具有中国特色,多方参与的农业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同时要加快推动建立国家大灾风险基金,补上我国在全国统筹风险基金这一问题上的短板。中国银保监会财险部处长毛利恒表示,我国农业保险行业将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全局利益作为衡量工作成败的根本标准。中国农业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社会利益最大化为目的,通过增加农业保险、再保险供给,有效提升农业保险应对大灾风险和极端灾害气候的能力,更好满足“三农”领域日益增长的风险保障需求。财政部金融司张宝海认为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的建立要和农业保险的制度设计紧密关联,通过立法的形式将《指导意见》的一些指导精神确立下来,最终实现以公司大灾准备金为风险分散主渠道,以再保险是核心,政府大灾基金兜底,其他金融工具补充的多层次,多维度的农业大灾风险分散体系。湖南省财政厅徐芳介绍了湖南省巨灾保险的实践方案,她认为,巨灾保险是基础农业保险的一个必要补充,是应对发生层次比较低、持续时间长、覆盖范围广的灾害或疫病设置的保障。随着农业保险步入了高质量发展的轨道,未来可以探索将农业保险和巨灾保险进行整合,实现“小农险”向“大农险”的转变。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监赵乐认为,农业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的建立要突出需求导向,要紧紧围绕新形势下我国农业发展的主旋律,不能让制度建设迷了路,与现实发展脱了节。

此外,内蒙古农业大学教授赵元凤认为,未来农业大灾风险分散体系的建立要以准确的风险评估为基础,搭建农业大灾风险数据共享平台,建立健全农业大灾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信息研究所副研究员李越认为,顶层设计是农业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的重要制度保障,中央层级的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如何与地方已有的大灾风险分散实践做好衔接,形成组织简化、运行高效的分级大灾风险分散体系,是未来农业保险领域需要重点研究的课题。

最后,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原副组长袁纯清为会议做总结发言。他指出,要充分认识建立健全我国农业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的重要性和现实意义。农业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的建立是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打通农业保险“最后一公里”的现实需求,是补足当前我国大灾保险及其分散机制短板的客观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