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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财险因存在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违法行为遭罚50万元

9月13日,中国银保监会官网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太平财险因存在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违法行为,被罚款50万元;时任太平财险责信险部总经理张雄师被处警告并罚款10万元。

1.68亿元“变”348.3万元

根据处罚决定书,太平财险存在两项违法行为:一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实质性改变经审批或者备案保险产品;二是修改后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经批准或者备案后,在新订立的保险合同中使用原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第一项违法行为方面,太平财险上海分公司与作为投保人代理人的某租赁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最高赔付金额为相应协议下对应保单实收保费的1.1倍”等内容,这与2015年备案的《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条款》第八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投保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借款合同》中列明的贷款本金与利息之和”内容不一致。根据合作协议,约定太平财险承担的总体赔偿责任从保险金额1.68亿元变成了实收保费316.64万元的110%,即348.3万元,二者差额近1.65亿元。

新合同旧条款

第二项违法行为方面,2015年11月4日,太平财险向原中国保监会备案《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产品;同年11月17日,该条款备案通过。2016年10月28日,太平财险修改了2015年备案的《贷款履约保证保险》相关条款及费率,再次向原中国保监会备案;同年11月22日,该条款备案通过。2016年12月至2019年3月,太平财险上海分公司承保的某租赁公司项目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业务,投保单、保险单所附条款均为2015年备案的《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对于这两项违法行为,中国银保监会作出如下处罚:上述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对太平财险罚款50万元;时任太平财险责信险部总经理张雄师,作为责信险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张雄师警告并罚款10万元。(记者 房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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