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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五”开局之年深化医改动作频频 灵敏有度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是亮点

“十四五”开局之年,深化医改动作频频。继不久前《关于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发布后,医改又迎来大动作。日前,为贯彻落实中央深改委第十九次会议精神,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医保局等八部门联合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将遴选5个城市开展试点工作。

改革试点的总体考虑是,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临床价值为导向、以医疗事业发展规律为遵循,在破除疏导深层次机制性矛盾、建立健全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体系、发挥系统协同作用上发力,既要坚持公立医疗机构公益属性,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减轻人民群众医药费用负担,也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在调动医院和医务人员积极性、支持医疗服务创新发展上做文章,促进提高医疗卫生为人民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为何在此时开展试点改革?具体如何改?医疗服务价格会因此上涨吗?人民群众就医负担是否会因此增加?针对公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国家医保局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解答。

医疗服务价格改革不能生搬硬套过去做法

医疗服务价格是广大民众最关心的利益问题。近年来,医疗服务价格领域持续加大改革力度,特别是2016年开始,各地配合取消药品和医用耗材加成、控制公立医院药耗采购成本,稳妥有序地进行了多轮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和优化,对推动公立医院补偿机制转轨、促进医疗技术进步、支持医疗事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等改革,把价格降下来了,人民群众负担减轻了,也为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创造了条件。”国家医保局相关负责人强调,如今,医疗服务价格承担的具体任务已发生变化,不能生搬硬套过去的一些做法。“随着医改持续深入和形势变化发展,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不能只顺向延续现有做法,围绕项目数量和价格水平加加减减,而是要适应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新要求,积极应对医疗保障水平可持续性面临的新挑战,坚持问题导向、补齐制度短板。”这位负责人举例说,比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偏重微观定调价,宏观调节不足,杠杆作用有待强化;医院和医生等专业群体参与定调价的程度不高,价格反映技术劳务价值还不充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拆分过细、区域间差异大,与临床实践和患者感受存在偏差;医疗服务价格机制与医务人员薪酬、财政投入补偿等机制缺乏有效衔接,综合效应不足等。

为此,《试点方案》制定了“5+3+4”的具体内容。“5”即建立5项机制:建立更可持续的总量调控机制、规范有序的价格分类形成机制、灵敏有度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目标导向的价格项目管理机制、严密高效的价格监测考核机制。“3”即强化3项支撑:优化管理权限配置、完善定调价程序、加强管理能力建设。“4”即统筹推进4项配套改革: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改进医疗行业综合监管、完善公立医疗机构政府投入机制、衔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

上海创奇健康发展研究院创始人、执行理事长蔡江南表示,这次改革是新医改非常重要的措施,也是多年来在“三医联动”原则下,通过深化医保制度改革,带动建立统一协调的价格机制的重要体现。“如果说公立医院改革还不够快的话,就是因为收入补偿结构仍未发生根本性变化,现在已到了开始新一轮大刀阔斧改革的时候,对整个医疗体系改革和高质量发展都异常关键。”

灵敏有度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是亮点

值得注意的是,《试点方案》提出要建立灵敏有度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明确调价的启动条件和约束条件。这在蔡江南看来是此次改革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这个机制说明医疗服务价格调整不会是一次性的,而是动态的。”他介绍,在价格形成机制构建中需要看到,医疗服务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通用型医疗服务,另一类是复杂性医疗服务,这两类服务需实行不同的价格构建机制。原则上,通用型医疗服务适用于政府指导价,可按照一个比较基准浮动。“对于均质化程度高的通用型服务,比如检查、护理、床位等相关收费的差异性在不同地区较小,政府统一指导价发挥的作用更大。”蔡江南举例说,而对于复杂型医疗服务,则更强调公立医疗机构的参与,这在不同地区、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中差异较大,这时就需要更多发挥医院主体的能动作用。

国家医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医疗服务价格涉及多方利益的深刻调整,不能不动,也不能乱动。建立灵敏有度的指标条件和触发机制,可以更好地解决预期管理和调价窗口问题,避免长期不动、突击大动的情况。灵敏有度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也是在改革不断深化的基础上一步步建立的。据这位负责人介绍,“2016年,国家就已提出‘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要求。国家医保局成立后,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会同多部门发布了《关于做好当前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意见》,要求各省按照‘设置启动条件、评估触发实施、有升有降调价、医保支付衔接、跟踪监测考核’的基本路径整体设计动态调整机制,并对启动条件、调价路径等作了相应规定。”

在国家医保局相关负责人看来,此次《试点方案》是结合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总体设计,提出动态调整机制的升级版,既是历史任务的延续,也是站在新起点上的创新优化。首先,进一步明确动态调整的启动条件、约束条件和触发机制,通过“指标体系+定期评估”实现制度闭环,使宏观管理更好地指导微观调价,微观调价更好地服务宏观管理。其次,对于通用型项目和复杂型项目调价建立了有区别的动态调整机制,让通用型项目的触发机制更简明,价格走势更平稳,让复杂型项目的触发机制更灵敏,在可控范围内,突出重点、小步快走、轮动调整。另外,对于配合重大改革任务、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疏导突出价格矛盾等开展价格专项调整的情况,允许灵活选择调价窗口。

不必担心改革将产生额外支付压力

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对于普通民众而言,存在不少疑问:这是否意味着医疗服务价格将会持续上涨?就医负担是否会因此加重?

“这种担忧是基于过去扭曲的费用结构而产生的,现在通过挤出流通环节中的各种水分,将部分资金用于补偿医疗机构的方式就与以前大不一样了。对患者来说,总费用不一定增加,但医疗服务质量改善了,医患关系也朝着更好的方向发展,因此不必担心改革将会产生额外支付压力。”蔡江南分析说。

国家医保局相关负责人进一步解释说,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不是单纯的定价调价问题,不是用单边涨价来代替改革。

一方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重中之重是建立健全制度和体系。要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进入标准化规范化的轨道,无论给价格做加法还是做减法,都要有矩可循。不仅如此,还要让价格走势与医药控费用、降成本的绩效指标关联,有保有压、有升有降,不搞大水漫灌。此外,还要让价格变化的节奏受到启动条件和约束条件的控制,不能想涨就涨、一涨再涨。“要让价格经得起监测考核评估的检验,该降的价格要及时降下去,涨了的价格要看得到社会效益。”

另一方面,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重中之重是理顺比价关系、发挥杠杆功能。比如儿科、护理等历史价格偏低、医疗供给不足的薄弱学科项目,需要政策激励;复杂手术等难度大、风险高的医疗服务,需要适当体现价格差异;特色优势突出、功能疗效明显的中医医疗服务,需要传承创新和发展;设备折旧占比高的检查治疗项目,需要挤出水分,还利于民。“这些比价关系理顺了,医院靠服务质量吸引人、靠技术价值获得回报,对药品耗材收入的依赖降低了,也可以起到抑制医药总费用不合理增长的作用。”这位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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