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调查 > 正文

惠阳大林玻璃公司被限制消费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13日讯 (记者 张海蛟) 近日,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对惠阳大林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阳大林玻璃”)及其法定代表人严惠雄发出限制消费令。该限制消费令案号:(2021)粤1302执8974号。 

  惠阳大林玻璃及严惠雄遭限消的事由为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人谢观连申请执行惠阳大林玻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惠阳大林玻璃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惠阳大林玻璃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惠阳大林玻璃及其法定代表人严惠雄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限制消费令指出,如惠阳大林玻璃(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述行为的,可以向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如惠阳大林玻璃因经营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惠阳大林玻璃及严惠雄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上述限制消费令签发时间为2021年8月3日。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了解,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且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情形,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特向失信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资料显示,案号为(2021)粤1302执8974号:被执行人惠阳大林玻璃执行标的为20000。 

  

精彩推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