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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峰科技收监管工作函 因仲裁事项

北京4月6日讯上交所网站于4月2日公布对光峰科技(688007.SH)下发的监管工作函,处理事由为光峰科技仲裁事项的监管工作函,涉及对象为上市公司。

光峰科技于4月2日披露关于与GDC开曼和GDCBVI仲裁事项的公告,近日,GDCTechnologyLimited(CaymanIslands)(简称“GDC开曼”)和GDCTechnologyLimited(BritishVirginIslands)(简称“GDCBVI”)针对《和解协议》执行争议向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光峰科技”)和全资子公司光峰光电香港有限公司(简称“香港光峰”)提起仲裁,主张赔偿金额3800万美元。公司随即对GDC开曼、GDCBVI及其实际控制人张万能和管理团队提请仲裁反请求,主张赔偿金额4000万美元。

仲裁的基本情况为,申请人GDC开曼、GDCBVI请求裁决被申请人香港光峰、光峰科技向申请人赔偿3800万美元。

近日,光峰科技收到相关通知,美国仲裁协会已受理申请人GDC开曼和GDCBVI因《和解协议》相关的执行争议针对公司及香港光峰提起的仲裁申请。

光峰科技于2021年7月15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8月3日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参股公司2020年度业绩补偿的议案》,同意公司与GDC开曼就2020年度业绩补偿方案达成一致意见,并就该方案签署《和解协议》等相关文件。

2021年8月,香港光峰收到了GDC开曼赔偿的GDCBVI的8%股份(即20,682,627股),公司持有GDCBVI的股权比例增加至44%。

随后,GDCBVI以香港上市为由,提出了提前终止香港光峰享有的一票否决权等重要保护性条款及其它不合理要求。公司拥有的保护性条款是公司对于GDCBVI发行新股、发债、分红、处置资产、预算、支出大额费用、修改章程、清算等一系列重大经营事项拥有一票否决权。经咨询相关专业机构,公司在GDCBVI上市交易前保留一票否决权不影响GDCBVI在香港上市。为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不同意其不合理提议。

然而,近日GDC开曼和GDCBVI以公司未能协助其上市构成违约为由,向美国仲裁协会提出了针对公司及香港光峰的仲裁申请,请求赔偿3800万美元。

仲裁反请求的基本情况为,反申请人香港光峰、光峰科技请求裁决反被申请人:GDC开曼、GDCBVI、实际控制人张万能及其管理团队赔偿公司及香港光峰不少于4000万美元。

GDC开曼、GDCBVI、张万能及其管理团队违反了《股东协议》《和解协议》等条款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在董事任命等方面违反公司治理规定、违反公司依约享有的一系列保护性条款、在2021年度未购买最低数量的C5投影仪和核心器件产品等。

就前述违约行为,光峰科技及香港光峰采取法律措施,针对GDC开曼、GDCBVI及其实际控制人张万能和管理团队提起仲裁反请求。

光峰科技表示,针对上述争议,根据专业律师意见,申请人GDC开曼和GDCBVI在仲裁申请文件中针对公司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公司已聘请专业律师团队,采取相关法律措施,依法维护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鉴于上述案件刚于近日立案,尚未开始审理,其对公司损益的影响尚无法确定,最终实际影响以仲裁庭裁决或双方谈判协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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