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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三毛纺织集团等收警示函 减持中简科技信披违规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19日讯 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网站日前公布的《关于对范春燕、常州三毛纺织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32号)显示,经查截至2020年4月28日范春燕、常州三毛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简科技”,300777.SZ)7.56%的股份。2020年4月29日中简科技发布《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范春燕及一致行动人常州三毛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三毛”)拟以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中简科技3%的股份。2020年5月27日至2020年7月2日范春燕、常州三毛累计减持中简科技2.41%的股份。2020年7月8日中简科技发布《关于股东减持股份数量进展的公告》对上述减持情况予以披露。此后范春燕继续减持中简科技股份。2020年8月13日公司发布《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告》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完毕范春燕及常州三毛累计减持比例为2.92%。

范春燕常州三毛合并持有中简科技5%以上股份在减持过程中虽然披露了相关减持信息但未在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比例每减少1%的次日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范春燕、常州三毛纺织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中简科技2019年5月16日在深交所挂牌,截至2022年3月30日,常州华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6068.56万股,持股比例13.81%。

公司2020年年报显示,公司暂无控股股东,杨永岗和温月芳通过公司第一大股东华泰投资、中简投资合计控制公司30.355%股权。杨永岗和温月芳为一致行动人,二人共同控制公司,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范春燕与常州三毛纺织集团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范银良系父女关系,故互为一致行动人。报告期末,常州三毛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第九大股东,持股1046.86万股,持股比例2.62%。

中简科技2020年4月29日发布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显示,因个人资金需求、股东经营需要,范春燕一致行动人及常州三毛纺织集团有限公司计划在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以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12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3%)。范春燕持有公司股份1693.3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23%;常州三毛纺织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1331.2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33%。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范春燕及其一致行动人常州三毛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不是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

中简科技2020年8月10日发布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告》显示,公司近期收到了股东范春燕及其一致行动人常州三毛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告知函》,其本次的减持计划整体实施完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1%,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买入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义务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等监管措施。在改正前,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对其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范春燕、常州三毛纺织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2〕32号

范春燕、常州三毛纺织集团有限公司:

经查,截至2020年4月28日,你们作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简科技)7.56%的股份。2020年4月29日中简科技发布《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范春燕及一致行动人常州三毛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三毛)拟以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中简科技3%的股份。2020年5月27日至2020年7月2日,范春燕、常州三毛累计减持中简科技2.41%的股份。2020年7月8日,中简科技发布《关于股东减持股份数量进展的公告》,对上述减持情况予以披露。此后,范春燕继续减持中简科技股份。2020年8月13日,公司发布《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告》,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完毕,范春燕及常州三毛累计减持比例为2.92%。

你们合并持有中简科技5%以上股份,在减持过程中虽然披露了相关减持信息,但未在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比例每减少1%的次日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学习,进一步增强规范意识,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2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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