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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证券及两员工收警示函 员工无证展业致客户损失等

北京8月20日讯 证监会河北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了关于对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银证券”,601696.SH)唐山新华道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8号))。

决定书显示,2023年7月河北证监局对该营业部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查,该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

一、对员工自2016年开始在秦皇岛地区展业行为合规管理存在漏洞,导致未能及时发现员工违规开展业务,且造成客户损失。


(相关资料图)

二、部分员工实际使用的手机号码未纳入合规监测系统。

三、存在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为投资顾问的员工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

四、个别员工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向客户销售基金。中后台员工领取基金产品销售提成,未做到与业务岗位相分离。

河北证监局指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七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河北证监局决定对该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同日,河北证监局还披露了关于对张彬、曹春辉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9号、20号))。

经查,张彬自2016年在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新华道证券营业部从业以来,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为证券投资顾问,违规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河北证监局决定对张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曹春辉自2016年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新华道证券营业部从业以来,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为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同时,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于2022年6月向客户销售基金。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相关规定,河北证监局决定对曹春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河北证监局关于对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新华道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8号))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新华道证券营业部:

2023年7月我局对你营业部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查,你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

一、对员工自2016年开始在秦皇岛地区展业行为合规管理存在漏洞,导致未能及时发现员工违规开展业务,且造成客户损失。

二、部分员工实际使用的手机号码未纳入合规监测系统。

三、存在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为投资顾问的员工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

四、个别员工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向客户销售基金。中后台员工领取基金产品销售提成,未做到与业务岗位相分离。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七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认真学习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补救、积极整改,并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于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北证监局

2023年8月7日

河北证监局关于对张彬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9号))

张彬:

经查,你自2016年在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新华道证券营业部从业以来,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为证券投资顾问,违规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七条相关规定。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从业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自收到本决定书后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十一条,我局将该监管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北证监局

2023年8月7日

河北证监局关于对曹春辉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20号))

曹春辉:

经查,你自2016年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新华道证券营业部从业以来,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为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同时,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于2022年6月向客户销售基金。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七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相关规定。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从业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自收到本决定书后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十一条,我局将该监管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北证监局

2023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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