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平红山村镇银行涉贷违规被罚40万
2月23日,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朝银保监罚决字〔2021〕1号-4号)显示,建平红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贷款风险分类不准确、贷款“三查”不尽职被罚款40万。建平红山村镇银行违反了《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四)(五)、第三十五条,《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五),《贷款通则》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五)。3位相关责任人王爱平、岳洪军和田宝玉受到不同程度处罚。
建平红山村镇银行董事、总经理王爱平对建平红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风险分类不准确、贷款“三查”不尽职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依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四)(五)、第三十五条,《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五),《贷款通则》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三),朝阳银保监分局对王爱平作出取消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五年的处罚。
副总经理岳洪军对建平红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风险分类不准确、贷款“三查”不尽职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依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四)(五)、第三十五条,《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五),《贷款通则》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二),朝阳银保监分局对岳洪军作出警告处罚。 建平红山村镇银行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田宝玉对建平红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风险分类不准确、贷款“三查”不尽职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依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四)(五)、第三十五条,《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五),《贷款通则》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二),朝阳银保监分局对田宝玉作出警告处罚。 关于贷款分类,早在1998年5月,由中国人民银行参照国际惯例,结合中国国情,制定了《贷款分类指导原则》。该指导原则中就有“贷款五级分类”的记录,且一直延续至今。
贷款五级分类为商业银行依据借款人的实际还款能力进行贷款质量的五级分类。根据风险程度不同,贷款可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其中,“次级、可疑、损失”三类属于不良贷款。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村镇银行的贷款风险管理是否完善,运作资金能力和盈利能力的高低,选择贷款机构风险的大小等都会影响贷款风险分类的准确性,也影响着贷款风险分类的预警作用能否实现。(记者 贺向军 实习记者 朱姝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