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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银行因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案件信息遭罚30万元

日前,桂林银保监分局发布的一份罚单显示,桂林银行因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案件信息,被罚款人民币3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经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公开资料显示,桂林银行是一家国有控股城市商业银行,成立于1997年。截至2020年12月末,已在广西11个地级市设立分支机构,共有分支行121家、社区(小微)支行279家、农村普惠金融综合服务点4030家,服务覆盖近5000个行政村,辐射超千万农村人口;在广西及广东深圳共发起设立村镇银行7家。

半年报披露,桂林银行及发起设立的村镇银行资产总额达4136.85亿元,上半年,实现营业收入44.54亿元,净利润11.9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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