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快讯 > 正文

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资产管理公司资本充足率要求

银监会日前发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明确资产管理公司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并通过设定差异化的资产风险权重,引导其按照“相对集中,突出主业”的原则,聚焦不良资产处置主业。《办法》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强调,结合资产公司业务经营特点,设定适当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明确第二支柱监管要求和信息披露监管要求。

本次《办法》在明确不同资本分类的基础上,细化了相应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其中,要求集团母公司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9%,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0%,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2.5%。这比商业银行相关的资本充足率要求还要略高。

在资产风险权重方面,银监会通过差异化的权重设定,促使资产公司聚焦不良资产主业。据记者查阅,在有关资产风险权重要求的附件中,银监会对四大AMC公司收购金融不良资产形成的债权设定了较低的风险权重,其中,批量收购金融不良资产形成的债权风险权重是50%,其他形式收购金融不良资产形成的债权的风险权重是75%,收购非金融不良资产形成的债权风险权重是100%。

而在股权投资一项中,相比其他项目,对市场化债转股、围绕不良资产开展的追加投资两项设定的风险权重较低,均是150%。其他股权投资项目的风险权重则比较高,例如,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未扣除部分)的风险权重是250%,有控制权但未并表的工商企业的股权投资的风险权重是800%。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提到,集团母公司或经批准实施债转股的附属机构短期或阶段性持有的债转股企业,可以不纳入集团资本监管范围。对此,有业内人士坦言,“监管新规显然是在鼓励收购不良资产和市场化债转股。最大的利好是债转股不并表,这将加速未来债转股落地。”

据了解,该《办法》结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业务经营特点,设定适当的资本充足性监管标准,明确第二支柱监管要求和信息披露监管要求,强化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市场约束作用。办法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集团内未受监管但具有投融资功能、杠杆率较高的非金融类子公司提出审慎监管要求,确保资本监管全覆盖。同时要求集团母公司及相关子公司结合资产公司实际选择适当的风险计量方法。

对此,银监会表示,《办法》的出台有助于完善资产公司并表监管和资本监管规制体系,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有助于资产公司提高资本使用效率,进一步发挥不良资产主业优势,实现稳健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