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贸港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政策明确
6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两则通知,分别明确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
两部门通知是对中共中央、国务院《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相关规定的落实。“海南自贸港的建设关键在于制度创新,税制的优化、创新对于促进海南自贸港建设具有积极的引导作用,将有力支持海南自贸港建设。”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说。
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方面,通知规定,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李旭红分析,我国企业所得税标准税率为25%,海南自贸港所定的15%优惠税率不但低于标准税率,与高新技术企业及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企业的税率相同,并且也远低于G20国家的标准税率,有利于鼓励、吸引投资。
根据通知,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对不符合实质性运营的企业,不得享受优惠。
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
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符合条件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
通知规定,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应当符合有关条件,包括:从境外新设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或从持股比例超过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与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相对应的股息所得;被投资国(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不低于5%。
此外,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上述固定资产,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方面,通知规定,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
享受优惠政策的所得包括来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经营所得以及经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
根据通知,纳税人在海南省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对享受优惠政策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实行清单管理,由海南省商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对于海南自贸港的发展而言,人才至关重要。从高水平开放战略看,劳动力和人才的流动是继商品、资本、数据流动之外的另一重要要素,个人所得税的优惠对海南自贸港吸引人才将发挥出积极作用。”李旭红说。(经济日报记者 曾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