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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延安必康遭责令整改

近日,证监会网站公布了关于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延安必康”,002411.SZ)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决定书显示,经查,2015年至2018年期间,延安必康通过虚假财务记账等手段掩盖控股股东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导致货币资金虚增、往来款核算不准确。此外,延安必康对销售费用核算不规范,存在将销售费用记入营业成本情况,导致营业成本、销售费用核算不准确。

上述问题反映延安必康会计基础工作混乱、内部控制严重缺失、对子公司管控严重缺位,不能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不能实现内部控制目标,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第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陕西监管局决定对延安必康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要求延安必康应高度重视,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