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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转包后出现工伤责任由谁承担?

2016年4月,张某经包工头刘某招录到甲公司承包的工地从事杂工工作。一年后,他因工受伤。甲公司否认与张某存在劳动关系,不认可其属于工伤,也未为张某缴纳工伤保险。张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因张某是刘某招录并支付工资,仲裁委员会、一审及二审法院均未支持张某诉求。2018年6月,人力社保部门认定张某工伤。张某再次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支付其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共100余万元。法院最终认定,甲公司在承包建筑工程项目后,违反规定将劳务用工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且无相应资质条件的刘某,虽然甲公司与张某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其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应依法支付张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判决甲公司支付41万元。

法官说法

该案是较为典型的用工单位违法转包导致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案件。在这类案件中,所涉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将本单位承包的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劳动者是由上述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公司或个人招录,因此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法官提示,用人单位或用工单位应提高守法意识,做到合法用工,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设立的初衷,是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并降低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一旦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劳动者遭受工伤时,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均由承担保险责任的单位支付,赔偿数额大,违法成本高。因此,在施工过程中,用人单位或用工单位切莫贪图眼前利益,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违法转包,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应注重安全防护,以防止伤害事故的发生,同时要及时确认保险状态并留存相关证据,如遇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应及时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