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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时要注意哪些问题?

日前,上海一位88岁独居老人将其价值300万元的房产留给楼下毫无血缘关系的水果摊摊主,并做了公证,此事经媒体报道引发热议。面对质疑,水果摊主出具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与通常被人们熟知的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不同,遗赠扶养协议作为我国法律规定的继承方式之一并不常见。那么,什么是遗赠扶养协议?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时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遗赠扶养协议双方权利义务须对等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受扶养人(即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签订的关于扶养人承担受扶养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受扶养人将自己的财产于死后赠与扶养人的协议。

作为自然人生前对其死亡后遗产的一种处置方式,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独具特色的遗产转移方式,是在我国农村“五保”(即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制度基础上形成和演变而来的,其目的在于借助组织或个人的力量,帮助、扶养没有法定扶养人或者法定扶养人没有扶养能力的群体解决生活困难,填补传统社会保障制度的不足。

王大伯今年81岁,至今未婚,也没有生育过子女。因担心行动不便或发生意外时无人照料,王大伯找到平日照顾其生活的侄子小王,与其共同签署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协议约定,小王负责王大伯的衣食住行、看病就医以及后事料理,在王大伯去世后,老人的住宅房屋、个人存款等遗产均归小王个人所有。这份遗赠扶养协议对王大伯和小王来说都是一份保障。遗赠扶养协议给王大伯养老提供了另一种可能性,即让孤寡老人能老有所养、老有所依。

明年起施行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遗赠扶养协议具有以下特点:

首先,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法律行为,需要双方就遗赠扶养的事项达成一致,只有在遗赠人和扶养人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况下方可成立。

其次,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有偿的法律行为,协议双方互相享有权利但又需要对对方履行义务。扶养人需要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并享有接受遗赠的权利;而遗赠人则享有接受扶养的权利,并承担将遗产遗赠给扶养人的义务。扶养人接受遗赠的对价,体现在对遗赠人进行扶养直至去世。

再次,遗赠扶养协议是诺成性的法律行为,虽然双方当事人均承担义务并享有权利,但是双方履行义务的时间并不一致。在签署协议后,遗赠人即可要求扶养人履行扶养义务,但是在遗赠人死亡之前,扶养人不得要求被扶养人履行转移财产的义务。

最后,遗赠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一定可遗赠财产的自然人,而扶养人必须是其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组织。实际生活中,扶养人有的是遗赠人的晚辈亲属或者其他亲友,有的则与遗赠人无亲友关系。一般情况下,遗赠人多为孤寡老人或没有法定赡养人。但是如果子女没有尽到或者无法尽到赡养义务时,老人也可以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或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的继承效力优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根据法律规定,继承的方式主要有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在继承的优先顺序上,有遗赠扶养协议的优先考虑,遗嘱或遗赠次之,均无上述情况或者出现上述继承方式无效的情形,则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法定继承又称无遗嘱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没有留下遗嘱,其个人合法遗产的继承由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顺序和分配原则进行遗产继承的一种继承方式。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在遗产分配上,同一顺序继承人之间的遗产应当均等分配。对于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适当多分遗产。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遗产。对于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不分或者少分。另外,各继承人协商同意不均等分割遗产的,也可以不均等分割。

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进行继承的一种方式。立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指定继承人、遗产的种类和数额、遗嘱执行人等,相关内容均是遗嘱人自己的意思表示。值得注意的是,遗嘱继承人只能在法定继承人中选择,可以是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一人或数人。遗嘱继承人为数人的,数个继承人不再受法定继承顺序的限制,遗嘱对数人的遗产份额有明确意思表示的,按照遗嘱份额继承;若无明确说明,则在遗嘱的财产范围内均等分配。遗嘱的形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不同形式的遗嘱有不同的要求。此外,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赠,指的是自然人以遗嘱的方式将个人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遗赠虽不是继承的方式,但是遗赠作为解决遗产分配问题的方式与遗嘱继承具有类似性,所以立法上将其与遗嘱并列。

遗赠与遗嘱继承、遗赠扶养协议还存在不同,主要体现在受遗赠的主体须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国家或者集体组织,法定继承人不能作为受遗赠人。遗赠往往是无偿给予遗产的行为,即使附有某种义务,一般也没有对等性质,不同于遗赠扶养协议需要以扶养人履行相应义务为前提。此外,遗赠是单方、要式法律行为,即遗赠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赠送给他人时,不需要征得受遗赠人或其他任何人的同意。遗赠要以遗嘱方式进行,须符合遗嘱的法定形式,并在遗赠人死亡后才产生法律效力。

遗赠扶养协议如何订立与解除

当今社会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显现,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成为越来越多孤寡老人的养老方式。那么,如何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才是合法有效的呢?

一是遗赠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识清楚,能够正常表达自己意思;扶养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者组织,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履行扶养义务;

二是遗赠扶养协议须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方可成立并生效,为了避免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必要的争议,遗赠扶养协议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双方应当在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遗赠财产的名称、数量、范围以及提供扶养的具体内容、办法和期限,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

三是如果双方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共同到公证处申请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

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一方如果想变更或者解除,需要取得另一方的同意,双方协商解除协议。遗赠扶养协议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主要目的在于保障老年人能够安享晚年,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如果遗赠人对扶养人的扶养不满意,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协议,并对协议解除后的相关事项进行安排。

当遗赠扶养协议一方严重违反协议内容时,另一方有权要求解除。此外,遗赠人无正当理由解除协议的,应当返还扶养人在遗赠扶养关系成立期间所支付的各项合理费用。如果扶养人无正当理由解除协议,则不享有接受遗赠的权利,已经支出的扶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

举例来说,袁某是贾某外孙,双方于2007年签署《遗赠扶养协议》,约定袁某负责贾某的衣、食、起居、医药费及丧葬事宜。贾某去世后,所居房屋归袁某所有。后双方在协议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贾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双方解除协议。后袁某将贾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补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在履行协议的过程中出现纷争,导致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法院判决解除协议后,袁某可以获得适当经济补偿,补偿的数额应相当于袁某已支付的供养费用,因此判决贾某补偿袁某供养费用1万余元。

赡养老人不仅是每位子女的道德义务,也是法定义务。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遗赠人与其子女,扶养人与其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此解除。扶养人虽与遗赠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但其对自己未去世的父母仍有赡养义务。“百善孝为先”,希望每一位老人都能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独立而不孤独地安享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