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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总经理服刑时患病,保外就医后……

2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三十三批指导性案例,其中就有一起“社区矫正对象崔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监督案”。

2015年6月2日,原山东某国有企业总经理崔某某因犯受贿罪被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至2025年1月20日止。

2015年7月4日,崔某某被交付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

2016年5月6日,在监狱中确诊胃癌的崔某某被暂予监外执行,在淄博市博山区某镇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因其儿子在上海工作并定居,崔某某被暂予监外执行后到上海接受手术及化疗。后为便于病情复查及照料看护,崔某某提出申请变更社区矫正执行地至上海市金山区。

2017年3月6日,崔某某变更至上海市金山区某镇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在上海市金山区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崔某某能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按时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病情复查情况,矫正表现良好。

2020年,金山区检察院结合病情诊断、专家意见和法医审查报告认为,崔某某化疗结束后三年期间未发现癌症复发或转移现象,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且刑期未满,依法监督社区矫正机构提请监狱管理机关将崔某某收监执行。

2020年7月,金山区检察院邀请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师等,以辖区内被暂予监外执行的职务犯罪社区矫正对象监督管理工作为重点,开展专项监督。检察人员发现,崔某某自2017年6月化疗结束至2020年7月,由上海市静安区中心医院出具的历次复诊小结中,均未见明显的胃癌症状描述,其是否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情形需要进一步调查。

据悉,为全面掌握崔某某身体健康状况和接受社区矫正情况,金山区检察院查阅了崔某某刑罚变更执行和接受日常监管矫正文书档案,以及原始病历资料和每三个月的病情复查材料等,询问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及崔某某。同时为更精准判断崔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监督工作中所涉及的医学问题,金山区检察院邀请主任医师杨某某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全程参与,提出咨询意见。经调查核实,崔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能够遵守各项规定,一直接受治疗,病情较为稳定。杨某某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出具“初步认为其胃癌术后恢复情况良好,无癌症复发指征”的专家意见。

2020年9月23日,金山区检察院向金山区司法局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其组织对崔某某进行病情复查和鉴定。如鉴定结果为不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情形,应当及时提请收监执行。金山区司法局采纳了检察建议,组织病情复查。复旦大学附属金山医院作出“目前癌症未发现明显复发或转移”的诊断结论。

2020年10月15日,金山区司法局就崔某某收监执行征求金山区检察院意见。金山区检察院结合病情诊断、专家意见和法医审查报告认为,崔某某化疗结束后三年期间未发现癌症复发或转移现象,可以认定其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且刑期未满,符合收监执行情形,遂向金山区司法局制发《检察意见书》,同意对崔某某收监执行。

2020年10月20日,金山区司法局向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发出《收监执行建议书》。2020年10月30日,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制发《暂予监外执行收监决定书》,决定将崔某某依法收监执行。2020年11月2日,崔某某被收监执行。

最高检有关负责人表示,对于交付社区矫正、变更执行地的保外就医社区矫正对象,检察机关应及时审查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对于保外就医的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社区矫正对象,特别是在监内服刑时间较短、剩余刑期较长的人员,应当予以重点审查;对于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提出收监执行的检察建议,防止“一保到底”,切实维护刑罚执行公平公正。

标签: 国企总经理 保外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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