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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发布

海南省住建厅、海南省银保监局、海南省发改委等部门近期联合印发文件,在海南部分区域试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

根据印发的《海南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实施细则(试行)》,业主在保险期间内发现住宅工程存在保险范围内的质量缺陷,可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细则明确,海南省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承保范围有四类,包括主体结构工程倒塌、坍塌、有防水要求的部位出现渗漏等,不同的保险类型,保险期限为10年、5年、2年不等,在保险期限之前分别有2年的等待期。

细则明确,海南省以海口市、儋州市作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先行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海口江东新区、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四个园区为先行先试试点地区,从保障性住房及商品住宅工程开展试点,特别是鼓励对基层教师和医务人员等住房作为先行试点;同时,鼓励其他条件成熟的市县,以及商品住宅工程参照实施。

保费计算基数为建设工程(保障性住房及商品住宅工程)的建筑安装总造价,费率按工程类型分类厘定(具体费率由建设单位与保险公司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确定)。建设单位从海南省银保监局确定的具有主承保资格的保险公司名单中选择保险公司,与其签订保险合同,并履行相关职责。

海南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我国房屋建设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出现的质量问题主要依靠质量保证金来维修,保修期限最高为2年,无法覆盖房屋在期满后出现的质量问题。相比之下,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保险期较长,且由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后代为追偿责任方,能更好地维护广大业主的利益。(记者 王存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