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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引导人身保险业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贡献行业力量

为推动保险行业发挥专业能力,丰富保险产品供给,加快发展商业长期护理保险,满足人民群众特别是失能老年人的长期护理保障需求,中国银保监会近日印发《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自2023年5月1日起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以下简称转换业务)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两年。

转换业务是指人身保险公司根据投保人自愿提出的申请,将处于有效状态的人寿保险保单中的身故或满期给付等责任,通过科学合理的责任转换方法转换为护理给付责任,支持被保险人在因特定疾病或意外伤残等原因进入护理状态时提前获得保险金给付。从国际经验看,利用人寿保险的存量准备金开展转换业务,不仅可以满足人民群众差异化个性化的长期护理保障需求,也是在短时间内增加商业长期护理保险供给的有效路径,创新了保险服务的内容和形式,有助于增强人民群众对长期护理保险的理解和认识。

银保监会组织行业力量对转换业务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研究明确了责任转换方法、适用产品范围、护理状态判定条件、业务操作流程等方面一系列要求,并体现在《通知》中。具体来看:一是根据被保险人是否进入护理状态,分别设计了保单贴现法和精算等价法,满足多样化的护理保障需求。二是选择个人普通型人寿保险开展试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易于理解,护理给付金额方便计算。三是将特定疾病和意外伤残作为护理状态基本判定条件,既考虑到行业有统一的标准,又能有效覆盖失能人群,易于操作。同时鼓励人身保险公司结合自身的风险控制能力,对上述基础判定条件进行扩展。四是鼓励人身保险公司在开发普通型人寿保险新产品时,在保险条款中增加使用保单贴现法进行责任转换的内容,提高长期护理保障供给能力。


(相关资料图)

经营个人普通型人寿保险的人身保险公司,按《通知》要求设计试点方案,在向银保监会报送试点方案,并完成相关产品备案后即可参与试点。同时,《通知》也明确要求参与试点的人身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转换业务运营体系及内部管理机制,加强业务培训和合规性考核,做好数据积累分析、信息披露和试点进展报告。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密切跟踪试点开展情况,规范业务经营,加强监督管理,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健全监管制度,研究扩大转换业务适用的产品范围,推动转换业务稳健发展,引导人身保险业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贡献行业力量。

通知全文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各银保监局,各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业协会:

加强失能老年人长期护理服务和保障,是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重要工作部署。为加快发展商业长期护理保险,创新保险服务模式,丰富保险产品供给,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长期护理服务和保障需求,银保监会决定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以下简称转换业务)试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内容

(一)转换业务是指人身保险公司根据投保人自愿提出的申请,将处于有效状态的人寿保险保单中的身故或满期给付等责任,通过科学合理的责任转换方法转换为护理给付责任,支持被保险人因特定疾病或意外伤残等原因进入护理状态时提前获得保险金给付。

(二)责任转换方法包括保单贴现法和精算等价法。保单贴现法适用于申请办理转换业务时已进入约定护理状态的被保险人。该方法下,人身保险公司将原本在身故等保险责任发生时才能给付的保险金,通过保险金折价的方式提前给付给被保险人。精算等价法适用于申请办理转换业务时尚未进入约定护理状态的被保险人。该方法下,人身保险公司将人寿保险的部分保单价值转换为长期护理保险的保单价值,并以转换后的长期护理保险保单价值计算长期护理保险保额;在办理转换业务后,如被保险人进入约定的护理状态,人身保险公司按转换后的长期护理保险保额进行给付。

《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规则》明确了保单贴现法和精算等价法的适用产品和人群范围、护理状态判定条件、操作流程、精算规则、产品备案等方面要求。

(三)鼓励人身保险公司在设计开发普通型人寿保险产品时,在保险条款中增加使用保单贴现法进行保险责任转换的内容,为被保险人扩展提供长期护理保障责任。

(四)鼓励人身保险公司充分发挥专业优势,积极探索提供适合居家护理、社区护理和机构护理的给付方式,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差异化的护理保障需求。

二、试点期限和范围

(一)自2023年5月1日起开展转换业务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为两年。

(二)经营普通型人寿保险的人身保险公司均可参与转换业务试点。

三、试点要求

(一)人身保险公司应当在充分评估本公司人寿保险产品特点、长期护理保险经营和服务能力的基础上,科学审慎选择责任转换方法,开展转换业务试点。鼓励人身保险公司使用保单贴现法开展转换业务试点,加大对失能人群的保障力度。

(二)人身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本通知要求科学设计试点方案,向银保监会报送试点方案并完成相关产品备案后,即可实施。

试点方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业务运营、客户服务、宣传推广和产品管理等方面支持转换业务试点的可行性分析,责任转换方法及适用的人寿保险产品,转换业务发展规划,操作流程、信息系统和内部控制等制度建设情况,转换业务相关内外勤人员培训和考核制度情况,提供护理服务情况,信息披露材料等。

(三)人身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试点方案扎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建立健全涵盖转换业务全流程的运营体系和内部管理机制,稳步开展转换业务试点,做好风险防控工作,并于每年1月31日和7月31日前向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上年度和本年度上半年试点进展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业务开展、法律合规、风险管理和客户评价等方面情况及相关意见建议。

(四)人身保险公司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从保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保单利益、满足被保险人护理需求出发,提供符合实际需求且可自主选择的转换业务。坚持便捷高效,确保申请办理转换业务的流程清晰、操作简便,提升保险金给付的办理时效。坚持合规经营,加强业务培训和合规性考核,对相关业务和产品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扎实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相关宣传材料应当由总公司统一制作,严格落实信息披露要求。使用保单贴现法开展转换业务的,应当在操作流程和宣传上严格区分保险金折现给付与退保;使用精算等价法开展转换业务的,应当严格遵守保险产品销售相关监管规定。

(五)人身保险公司应当在官方网站“公开信息披露”专栏“专项信息”下设“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子模块,向社会公众披露可申请转换业务的人寿保险产品名称、条款及适用的责任转换方法,以及保单贴现法下保险金折价给付的计算方法、必要假设和给付金额表,精算等价法下转换说明书、转换后的长期护理保险产品名称及条款。

(六)人身保险公司要做好经验数据积累和分析工作,为编制我国护理状态下的生命表、推动转换业务和商业长期护理保险长期稳定发展筑牢基础。

四、监督管理

(一)银保监会有关部门及派出机构要密切关注转换业务试点开展情况,及时发现试点过程中的问题和不足,指导和督促人身保险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完善操作流程和内控制度,防范化解风险隐患。

(二)银保监会有关部门及派出机构要高度重视反映转换业务问题的投诉举报,及时调查核实,督促人身保险公司妥善化解矛盾纠纷,依法严肃处理夸大、不实宣传转换业务及监管政策,欺骗、误导投保人申请办理转换业务,混淆保险金折现给付与退保,私自印制宣传材料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银保监会将充分总结转换业务试点经验,研究扩大转换业务适用的产品范围,健全监管制度,推动转换业务稳健发展,引导行业不断丰富商业长期护理保险供给,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贡献力量。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2023年3月20日

(文章来源:银保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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