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银行长乐支行个人按揭贷款贷前调查不尽职 罚款30万元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乐支行(以下称“建设银行长乐支行”)的行政处罚决定。闽银保监罚决字〔2020〕29号显示,建设银行长乐支行个人按揭贷款贷前调查不尽职,被中国银保监会福建监管局罚款30万元。
以上处罚的依据为:《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行业授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8〕42号)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相关规定: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贷款人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行业授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8〕42号)第三条:严格房地产企业资信审查,防范房地产企业向银行转嫁风险
各商业银行应密切监测房地产开发商的资信和财务状况,加大对开发商资信和财务状况的监控。一要根据房地产市场趋势和自身压力测试结果,重新评估房地产企业的资信及其贷款风险,并根据评估情况采取降低企业信用等级、核减授信额度、上浮贷款利率等有效措施。二是通过实地暗访等方式掌握借款人首付款的真实情况,防止开发商降低首付比例或垫付首付款等“假首付”行为。三是通过查证政府相关管理部门信息摸清房屋销售的合理价格范围以及开发商的真实销售情况,警惕开发商通过虚高房价更多地套取银行贷款以及通过虚构合同、虚增交易量粉饰销售情况误导银行判断等问题。四是加强对房地产抵押物的管理,定期对房地产抵押物进行价值重估和动态监测,对抵押物价值不足以抵补贷款风险的应采取追加押品或压缩贷款等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