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平顶山银行洛阳分行违法遭罚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河南银保监局洛阳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洛银保监罚决字〔2020〕26号、27号)显示,平顶山银行洛阳分行存在对承兑保证金的资金来源识别不到位致使部分贴现资金转存保证金后滚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案件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206号)第三条、《关于加强票据业务监管促进票据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银发〔2016〕126号)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和第四十六条第五项,洛阳银保监分局对平顶山银行洛阳分行处以罚款25万元。
王磊磊对平顶山银行洛阳分行承兑保证金的资金来源识别不到位致使部分贴现资金转存保证金后滚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行为负有管理责任。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案件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206号)第三条,《关于加强票据业务监管促进票据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银发〔2016〕126号)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银监发〔2011〕6号)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洛阳银保监分局对王磊磊警告。
中国经济网查询发现,平顶山银行是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区域性股份制商业银行。2008年6月,平顶山市商业银行正式挂牌开业;2010年12月,平顶山市商业银行更名为平顶山银行。平顶山银行的第一大股东为平顶山市超海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2.52%。
相关规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案件风险提示的通知》第三条:加强对保证金来源真实性、合规性的审核和管理,不得降低业务标准。办理业务过程中,必须确保承兑保证金比例适当且及时足额到位,不得以贷款或贴现资金缴存保证金,不得挪用或提前支取保证金,不得将保证金账户与其他账户串用;保证金未覆盖部分所要求的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保证必须严格落实。
《关于加强票据业务监管促进票据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第三条:坚持贸易背景真实性要求,严禁资金空转
(一)严格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查。银行应加强对相关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的真实性审查,并可增验运输单据、出入库单据等,确保相关票据反映的交易内容与企业经营范围、真实经营状况、以及相关单据内容的一致性。通过对已承兑、贴现商业汇票所附发票、单据等凭证原件正面加注的方式,防范虚假交易或相关资料的重复使用。严禁为票据业务量与其实际经营情况明显不符的企业办理承兑和贴现业务。
(二)加强客户授信调查和统一授信管理。银行应科学核定客户表内外票据业务授信规模,并将其纳入总体授信管理框架中。根据票据业务具体的授信种类搜集客户资料,包含但不限于基本信息、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等,杜绝超额授信。银行应按照《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文印发)的要求做好对不同票据业务授信品种的分析评价。在客户原有信用等级和业务评价水平的有效期内,发生影响客户授信等的重大事项,银行应及时调整相关风险分析与评价。
(三)加强承兑保证金管理。银行应确保承兑保证金为货币资金,比例适当且及时足额到位,保证金未覆盖部分所要求的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保证必须严格依法落实。应识别承兑保证金的资金来源,不得办理将贷款和贴现资金转存保证金后滚动申请银行承兑汇票的业务。保证金账户应独立设置,不得与银行其他资金合并存放。保证金管理应通过系统控制,不得挪用或随意提前支取。
(四)不得掩盖信用风险。银行不得利用贴现资金借新还旧,调节信贷质量指标;不得发放贷款偿还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掩盖不良资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